25日,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优惠*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因在保险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导致死亡、残疾及住院的,按最高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号)精神,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渡过难关,经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及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平安、人保、阳光、国寿4个企业)商议,决定在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以下优惠*策:优惠*策一、扩大保障范围,免费扩展传染病责任
对于已投保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企业,将免费扩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扩大保障范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参保人员因在保险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导致死亡、残疾及住院的,按最高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原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限额不变。
二、免费延长保险期限
对于保单终止日期在年2月10日0时至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因防疫工作造成停产停工的,将免费自动延长保险期限,延长期限为一个月(30个日历日)。
上述优惠*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扩展传染病责任具体约定一、保障情形说明
保单终止日期在年2月10日0时至年12月31日24时期间的企业无需申报即自动扩展本项责任,新保及脱保后重新投保的企业在保单上约定扩展本项责任。
二、保险责任
(一)扩展附加传染病救助条款。
(二)保险责任
1.在本项责任涉及的保险期间及保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对于企业新增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员工,保险人按照死亡情形赔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10万元/人;伤残情形下伤残赔偿金最高10万元/人(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90%、80%、70%、60%、50%、40%、30%、20%、10%);住院津贴30元/人/天。
2.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万,包含在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内。
3.在原有保单基础上免费扩展。
(三)特别约定
1.附加险住院津贴30元/人/天,免赔天数为0天。
2.保单理赔时需提供由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肺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证明。
3.扩展保障有5天等待期。本项医院确认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的情形,不属于本次扩展责任范围。于年2月9日24时之前已投保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企业统一扩展本保障责任险,等待期从年2月10日0时起算。
4.本项责任保障对象为已投保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企业员工,且年龄范围不超过65岁。
5.保险期间:本项责任保险起期为年2月10日0时,保险止期为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主险保单的保险止期或年5月9日24时,两者以先者为准。本项责任保险期限届满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来源:海口网
记者:伍凤妹
编辑: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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