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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8 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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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几天作息紊乱,身体开始抗议了,半夜睡不着,白天却哈欠连连。

脸色不好,抹什么都不管用,感觉老上火了。

这两天天气也是阴沉变幻,没有一点金秋时节的清冽爽朗,接连数场大雨小雨硬是要把北方改造成江南水乡的感觉。

不扯远了,学习,继续学习,天气不好的时候学习更加心无旁骛。今天终于开始学进项了,来,换换口味。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概念,销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采用购进扣除法计算,以当期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其余额为应纳增值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得原件的单位抵扣13%或9%税率,不用征收率;

3)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取得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不用征收率;(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对账单或发票)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年1月1日起可抵扣;(按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税,营改增前开工的3%、营改增后开工的9%)

5)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年4月1日起可抵扣。

2、计算抵扣

1)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买价×9%或10%扣除率;

2)桥、闸通行费发票:进项=发票金额÷(1+5%)×5%;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票面金额÷(1+9%)×9%;

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票面金额÷(1+3%)×3%;

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买价\发票金额×9%;(深加工13%产品×10%)

——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缴款书;

——取得3%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年4月1日起,国内旅客运输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仅限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员工。

1)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凭票抵扣,购方名称、税号需为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单位。

2)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实行计算抵扣,需注明身份信息。

注意:国际旅客运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

1)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税额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1+5%)×5%。

6、建筑业进项税抵扣特殊规定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直接结算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7、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扣除。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采用一次性抵扣。

8、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1)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有2个单位名称的,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1个单位进行抵扣。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

10、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1、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试点

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奶酒油)

注意:①生产企业为试点范围,不包括经销商。②只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用核定方法,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劳务按一般方法抵扣。③试点企业购入所有农产品均不得凭票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也应价税合计入成本。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

①投入产出法:当期可抵进项税额=当期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当期可抵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参照同类单耗数量或耗用率计算。

PS:公式中的扣除率按成品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确定。如成品为鲜奶则适用9%;如成品为酸奶则适用13%。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可抵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当期可抵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此处的适用税率一般为9%,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为10%。

注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

1)政策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的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结转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不能计提加计抵减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简易计税项目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5)适用情况说明

纳税人当年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0%\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0%

①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18年4月至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占比条件

的,自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②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占比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5%

①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18年10月至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占比条件的,自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②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占比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PS: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合计销售额计算占比,符合则汇总纳税范围内总分机构均可适用,否则,均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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