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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7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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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会员提问,现在取得高铁、长途客运等发票能否正常抵扣呢?这么问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自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那上游免税或减税对下游的进项税额抵扣有什么影响呢?不同情况下的抵扣规则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具体情况我们一同来分析:

一、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年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综上,纳税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形:

1、有税率发票:取得注明税率为9%或征收率为3%或1%的增值税发票(指专用发票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免税发票:取得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如何抵扣?

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二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由于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与航空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不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受影响。

三、取得公路、水路客票如何抵扣?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由于长途客运属于可以免税的范围,在免税期间取得的公路客票又该如何处理?是依然按照上述公式中的3%计算抵扣,还是不得抵扣呢?我们可以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问: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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