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ge]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年1月1日起纳税[shui]人照护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de]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三周岁的前一个[ge]月,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xuan]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chu],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bu]能变更。
《国[guo]务院关于设立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xiang]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ding]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年第[di]7号)
二、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自年1月[yue]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向个人[ren]养老金资金[jin]账户的缴费,按照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zhang]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关于[yu]推动个人养老[lao]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you]关个人[ren]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nian]第4号)
居民换购住[zhu]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退税[shui]金额是怎[zen]么计算的?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支[zhi]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nian]第[di]21号)规定:
在[zai]年10月1日至年12月1日期间,对[dui]符合退[tui]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rang]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jin]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xian]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suan]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zhuan]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xiao]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de]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