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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0 17:10:00

年5月,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用于办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万元,税额万元,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年1月,该办公楼改用于职工宿舍,当期净值万元。该办公楼应转出进项税额90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0%,该办公楼应转出进项税额=90%×=90万元。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这两项不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集体加计抵减额。

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年5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则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22.5万元。

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5%=22.5万元。

某生活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年3月该企业销项税额73万元,购进货物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上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余额为5万元,该企业3月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13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60×15%=9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9=14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3-60=13万元,小于当期可加计抵减额14万元,所以本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13万元。

根据增值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的规定,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卷烟生产不属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某乳制品生产企业年1月购进总价万元的鲜牛乳用于生产奶酪。已知当月销售奶酪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万元,其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为万元,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为60%。按照成本法,本月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13.81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13%÷(1+13%)=13.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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