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票增值权在非上市公司中不适用。
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什么叫股票期权呢?字面意思就是员工未来可期待的一种股票权利。为了留住员工,特别是一些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给他们本公司的股票,他们可以低价买进本公司的股票,等公司经营好的情况下,再以高价卖出该股票,从而赚取更高的收益。最早是在上市公司实行的一种股权激励机制,现在大部分非上市公司也实行这种激励机制。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交所、深交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针对的员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员工。
在企业所得税列支工资总额时提过:员工在“行权”时,企业是要把该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到工资薪金总额当中的。员工以较低的行权价买入,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是要垫支这个差额的,须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对于员工来说,这个差额就是员工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站在员工个人的角度,获得该收入应如何缴纳个税呢?股票期权有授权时、行权时、持有时、转让时四个环节,各环节的个税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时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某些员工股票期权,授权时,员工还没有实际购买,没有获得收益,所以不征税。什么是另有规定?就是特殊情况下在行权前转让,必须提前纳税,有两种情况: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不同于公开交易),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即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在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
作为个税当中的特殊收入,虽然定性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但是它并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来算个税,而是用规定的特殊方法来算: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市场价-施权价)
股票数量。
施权价也就是真正行权时的购买价,要按计算出的差额来纳税,不可扣除其他费用。
截止至2X23年底,该应纳税所得额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参加汇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员工取得股权激励的所得,本质上是其任职受雇的所得,个税税目本应属于工资薪金,新个税法下应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但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之前对股权激励进行了特别规定。
3、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持有时
员工行权后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期间,收到了本公司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因为是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以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按持股期限执行差别化个税政策(持股期限
1个月,全额按20%计税;1个月
持股期限
1年,按10%计征;持股期限
1年,免征)。
4、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后转让时
股票在行权后按高价转让时,转让净收入应定性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这时又有优惠政策: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税款;如果这里的“境外”上市股票是指香港上市的股票时,也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沪港通、深港通)。
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约定的条件有:完成一定的业绩、服务一定的年限等。
1、按什么征?如何算税?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上述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差价
数量)
3、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条件满足时,所有权才能归属于员工,才能确认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2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4、三项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在2X23年底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和要求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税。(与上述股票期权表述完全一致)
三、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与现金奖励
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情况下,就会奖励给相关人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的奖励,一种是高新企业给的奖励,两种情况是不一样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相关人员的奖励分股权奖励与现金奖励。如果是股权奖励,在奖的环节是不征税的;如果是现金奖励,在奖的环节是征税的。现金奖励征税时,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享受的是减半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给相关人员的奖励,不管是股权奖励还是现金奖励,就没区别了,都得征税。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只是一次缴纳有困难的情况下,尤其是股权奖励,没得到现金流,可以享受分五年来分期纳税,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为行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分期缴税就会有取得现金收入优先缴税、破产未能偿还税金部分不再追征的规定。)
在分红与转让环节是没区别的,只是原值为零,与其它三项股权激励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得两次奖励的合并规定与其他三项股权激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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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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