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年1月14日来源: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ying]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cheng]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na]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kun]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ying]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san]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zeng]实行[xing]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法[fa]实施条例》(国令第号)规定:“第十五条个人[ren]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he]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shi],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ge]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器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kou]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jia]扣除在办理汇[hui]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zhun]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ding]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三[san]十六条本条例[li]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2号[hao]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shui]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税务总局广东省[xing]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总局[ju]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ji]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ti]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揭阳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ren]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揭阳市个人[ren]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ing],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定期[qi]定额个体[ti]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揭阳市地方[fang]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揭阳市地方[fang]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