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适用税率为9%。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自年4月1日起适用9%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1.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也属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皂角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所以,皂角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应按照1%(自年4月1日起)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自年4月1日起)。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应适用1%(自年4月1日起)的增值税税率。
2.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5.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
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
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汽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液化煤气
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6.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7.天然气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丁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8.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9.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0.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
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杂志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
11.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骨粉、鱼粉按“饲料”征收增值税。
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按“饲料”征收增值税。
12.化肥化肥是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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