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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3 17:13:00

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该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42号)规定,自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各地税务机关应于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其中: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了这版发票年底不能使用外,这些政策也要到期了!

盘点年底即将到期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整版)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期限: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优惠期限:加计抵减: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5.自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自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5.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6.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7.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减免。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企业所得税

1.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

3.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财税〔〕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万元”。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税费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2.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6.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8.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9.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0.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年第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规范全额返还操作流程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定期全额返还其缴交的工会经费。

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薪动提醒:

企业节税降费,离不开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一定要注意时间点的把控和要求,及时制定税务筹划。

薪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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