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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0 16:50:00

会计实操15-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采用简化的方法,即购进货物、应税服务或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一律不予抵扣,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应税行为时,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即应纳税额),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并向客户结算款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后,应进行价税分离,确定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不再设置增值税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服务或应税行为,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应税行为,应按全部价款(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交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发生经济交易如下: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元,增值税税额为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含税)为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用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元。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3

贷:银行存款3

(2)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3%)=(元)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元)

(3)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应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1.企业按规定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采用差额征税方式核算。2x19年7月份,该旅行社为乙公司提供职工境内旅游服务,向乙公司收取含税价款元,其中增值税元,全部款项已收妥入账。旅行社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共计元,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元。该旅行社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旅游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旅游费用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减销项税额,并调整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上述分录(2)、(3)可合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如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设备(如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设备(如税控盘和传输盘)。

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数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元,增值税税额为元,价款和税款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设备,支付价款和税款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应交消费税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交纳的一种税。消费税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简称“复合计税”)三种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方法征收的消费税,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税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包含增值税的,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按税法确定的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单位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确定。采取复合计税计征的消费税,由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税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消费税和根据按税法确定的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单位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的消费税合计确定。

(二)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纳的消费税。

1.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甲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化妆品,价款元(不含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价款和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2)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元)

借:税金及附加00

货: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0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乙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柴油,成本为元,应纳消费税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乙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丙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成本为元,市场不含税售价为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丙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3

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企业如有应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发出材料的成本为00元,应付加工费为元,增值税税率为13%,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及相关税金尚未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甲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00

贷:原材料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10

贷: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0

贷:委托加工物资0

(2)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直接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00

贷:原材料00

借:委托加工物资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250

贷:委托加工物资250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企业进口应税物资交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应交的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甲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商品,已知该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元,按规定应交纳关税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货物报关后,自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为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为元。进口商品已验收入库,全部货款和税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进口商品的入账成本=++=7(元)

借:库存商品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本例中,应交消费税税额=[(+)÷(1-10%)]×10%=

(元);应交增值税税额=++×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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