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不再重复纳税。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2%,那么预缴税款如何计算呢?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实务中,以2%预征率预缴税款的,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在计算预缴税款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而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通过对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支付的分包款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以下资料方可扣减,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②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的,分包款不得扣减。
同时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与发包方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一般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注意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已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以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时,在异地预缴税款时,预征率不是2%,而是3%。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一致,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实际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到机构所在地扣除预缴税款后的应缴纳的税款为0,但需正常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