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复:
次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问题二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需要填报哪一张申报表?
答复: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注意:
1、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题三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答复:
不需要。
政策依据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问题四
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了一张销售材料的发票,大厅核定征收了0.5%经营所得个税,次年次年3月31日前是否还需要去办理个税汇缴?
答复:
不需要。
注意:
若是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则需要跟工资薪金一样,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除外)。
问题五
我自己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好多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请问经营所得的个税还需要合并吗?
答复:
是的。需要把你名下的多个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后汇总纳税申报,进行调整后按照适用经营所得税率和对应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各自已经缴纳的个税后多退少补。
注意:
汇总纳税申报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间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题六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表是哪个?
答复: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总结为一个大公式:
应补(应退)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减免税款
问题七
请举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个税如何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案例:
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王平,年取得营业收入万,营业成本90万,税金及附加15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销售费用15万;
管理费用30万(其中业主王平的工资薪金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20万,业务招待费2万);
财务费用3万;
营业外支出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平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年,王平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3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2.4万)。
计算: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90-15-15-22-30-3-5=20万。
业务招待费调整:
2×60%=1.2万,×5‰=1万元,调增=2-1=1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20+1+8+5+3-6-3-3.6=30.4万;
应纳税额
=30.4×30%-4.05=5.07万;
应补缴税额
=5.07-3=2.07万。
问题八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薪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
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政策依据:
北京税务答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九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如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问题十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答复:
若是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则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意: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