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式优惠重点就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税额式的优惠:第一个就是减免税额,没有期限的限制,主要是大方向上的农、林、牧、渔;还有就是技术转让,所得万以下的全免,超过部分减半。第二个就是免三减三,起算时间是获得第一笔收入时起;第三个就是抵免税额,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直接抵免应纳税额。
特殊行业的优惠主要是指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
一、税率式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满足条件的话适用的是低税率20%,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呢?首先所得额一定不能超过万,这是微利的标准;小型的条件说的是两个:从业人数≤人,资产总额≤0万元。
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确定:从业人数的范围,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计算,应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所得税采用累计预缴办法,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得计算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看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身份无关,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优惠当中的小微企业确是不同,只给了小规模纳税人。
再优惠——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其中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原来是减按25%计入所得额,打四折,适用低税率,同时税基还可以享受再优惠,实际税负率=12.5%Ⅹ20%=2.5%)。
对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率=50%Ⅹ20%=10%。
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基税率双重优惠(特例),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当出现双重税收优惠时,企业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并用。
小型微利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分段计算:所得额在万元以下的,按2.5%的税负率计算;所得额大于万元,不超过万元时,按10%的税负率计算;最后两项数字再合计计算,总额就是应纳所得税额。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如果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会计马上就应当想到享受的是15%的税率优惠。要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最重要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三个,收入0万之内5%、收入超过0万小于2亿4%、收入超过2亿3%),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条件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同期总收入≥60%;
条件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一般企业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应当按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25%来计算。
资格复审期间所得税的预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三年,三年一评审,不符合的会被取消资格。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A、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风险很大;B、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C、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情况报告表的。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每一年一定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信息平台,找到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情况报告表,并如实填报。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秋后算账)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与高新技术企业一样,也是享受15%的税率优惠,但是需要满足的条件确有所不同。A、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B、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C、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D、从事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E、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常出现离岸外包业务,需要达到该条件才行。
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也是享受15%的税率优惠。已经过期,不再赘述!
5、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15%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
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优惠(预提所得税)
适用的情形: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境内所得;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实行源泉扣缴,也就是代扣代缴,规定是20%,实际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
二、减免税额式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从事四大行业(农、林、牧、渔业项目),要么免、要么减半,减半的规定较少,从记忆的角度考虑,把减半的记住,剩余的都是免征。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免税: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种植中药材;培育和种植林木;饲养牲畜、家禽;采集林产品;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远洋捕捞。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金额界限与优惠内容:所得≤万元,免税;所得万元的部分,减半。结合增值税的优惠,企事业单位只要卖技术,技术转让的收入都不交增值税,全免,没有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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