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旨在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减少改善型购房者的置换成本。
根据公告,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公告划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明确要求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此外,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此前已有多地对住房交易税费出台放松政策
中指院分析认为,目前,各地出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满五唯一免征,其他情况多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税率或交易价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政策出台或将带动持有住房未满五年或有多套房的家庭换房,预计短期内部分城市二手房挂牌量或有明显增加。同时,本次政策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卖一买一,时间设定在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1年内的时间限定将促使购房者及时进入市场,有利于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提升。但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