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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5 11:52:00

(内容较多,请耐心阅读)

目录

一、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注意哪些税收政策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二、受灾后各类损失怎样申报

三、自然灾害造成的产品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

四、面对自然灾害,会计怎样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五、财产损失报备需准备什么资料?

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产品损失的会计分录(部分)

七、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

问题三: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一、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注意哪些税收政策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一)法律、法规基本规定

1.纳税申报基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否则将被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为了照顾纳税人遇到困难时不能按时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税款缴纳基本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救济

1.纳税申报法律救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难以及时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2.税款缴纳法律救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受灾后各类损失怎样申报?

省内各市的降水量超过历史水平,洪涝灾害严重,给社会各界带来很巨大的损失。但是洪水无情人有情,对于受灾地区,各界人士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同时,对于受灾的企业,在税收方面也会有相应的政策进行帮助,下面和利达财税小编一起来看看。

受灾企业灾后税收政策

1、延期申报

在遭受不可抗力(如水灾等自然灾害)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如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是没有按期申报抵扣,在遭受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时间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按期申报抵扣。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自然灾害损失货物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在洪涝等自然灾害中损失的属于增值税计算中的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即纳税人损失的金额属于不含税价格,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由国家承担,对于纳税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4、洪涝灾害损失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须以专项申报形式申报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因今年洪涝灾害造成损失,在年汇算清缴前,一定要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作为附件,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具体需要什么资料分情况提供以下内容资料:

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需提交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申明。

2)固定资产毁损损失: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股东资产毁损、报废的,需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结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在建工程报废损失: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需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但债权未收回,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因为风火水雷地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属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灾区的捐赠属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的,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自然灾害造成的产品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假设以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为例,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情理上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在损失范围确认上的税法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差异。那么,这是税法对这两者的损失就有不同的规定?还是纳税人理解有误?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年6月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产成品霉烂变质80吨,产品成本13.92万元(该批产成品中原材料的平均增值税进项扣除率为13.93%),其中,购进货物占产品成本98.34%,直接人工费占产品成本0.52%,制造费用折旧(不含设备)占产品成本1.14%。

该企业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霉烂变质食品(产成品)80吨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我们不妨假设,该损失就为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那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是将损失的产品成本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13.92×13%=1.8(万元)吗?不是,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物耗部分进项税额,而没有取得进项税额的非物耗部分不在计算转出之列。

第一步,计算出已抵扣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劳务的物耗额。

计算出剔除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工资、固定资产(不动产)折旧后的物耗额=商品成本13.92-直接人工费(13.92×0.52%)-折旧(13.92×1.14%)=13.69(万元);

第二步,根据平均增值税进项扣除率计算出该物耗额的已抵扣进项税额。

已抵扣的进项额=13.69×13.93%=1.91(万元)。

该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产成品进项税额1.91万元可否得到抵扣,是否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分析:从上述案例中产成品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并不是将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全部成本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而是仅对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物耗部分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没有取得进项税额的非物耗部分并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形成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可否得到抵扣的关键是判断其损失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本案例中的计算过程已经表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就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因此,判断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其实质也就是对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何种损失的判断,归根到底就是回归到对“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何种损失的判断。税法已经对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定义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果再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进行定义就有重复之嫌。

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税法虽然没有直接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规定,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的非正常损失范围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为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为正常损失;同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为非正常损失。

根据上述的分析,该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产成品损失为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面对自然灾害,会计怎样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1、第一时间分门别类盘点损失分门别类盘点损失,建立损失清单。

按照原材料、半成品、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分门别类对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造册登记资产的购入时间、采购价格、累计折旧等信息。在盘点过程中,应注意拍摄受灾现场的照片、视频。对于损失比较严重的,建议聘请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2、理赔无论是受灾单位向保险公司理赔,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向受灾单位发放补助,均要求企业提供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证据。盘点形成的登记资料、照片、视频都有助于理赔或者申请补助进度的加快。理赔收入及受灾补助,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须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管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同样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2)—(5)款中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损失、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无须做进行税额转出。

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收集充分资料,为专项申报做好准备1、损失金额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前扣除额为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后的余额,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常涉及原材料、半成品、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丢失、损毁的,按照账面计算损失额,能够修复的,以修复产生的费用为损失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净额申报税前扣除。2、证据留存备查企业应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情况准备如下证据,在进行专项申报后留存备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具体要求请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财产损失报备需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资产损失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送资料分类清单

一、现金损失类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存款损失类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五)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三、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类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申请资料: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存货损失类

(一)存货盘亏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对资产损失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固定资产损失类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在建工程损失类

(一)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产品损失的会计分录(部分)

部分一:

1、遭受自然灾害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2、经批准后按非常经营损失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属于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责任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责任人

5、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部分二:

1、货币资金损毁处理

在灾害来临时,灾区企业若不能将现金妥善存放于安全的地方,发生了现金毁损或被流失的要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步,运用实地盘点法计量与确认现金毁损数额,并建立损失清单。

公式如下:

现金当日的损毁金额=现金当日的账面库存余额+截止目前的现金收入-截止目前现金的支出-现金当日的实际库存金额

第二步,进行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①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库存现金损失

贷记:库存现金

②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库存现金损失

2、应收款项损失处理

应收款项是指灾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经济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预付账款等会计科目,当因为自然灾害造成企业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时,应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步: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灾难发生以前已经计提坏账

借记:坏账准备

贷记:应收账款

②灾难发生以前未计提坏账,直接确认为坏账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记:应收账款

除了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也可以比照应收账款处理方法进行核销或调整。3、存货损毁处理

当企业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时,企业应该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步,运用实地盘点法计量与确认存货毁损数额,并建立损失清单。对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造册登记资产的购入时间、采购价格等信息。在盘点过程中,应注意拍摄受灾现场的照片、视频。存货丢失、损毁的,按照账面计算损失额,能够修复的,以修复产生的费用为损失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净额申报税前扣除。

第二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①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存货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转出其计提的累计跌价准备)

贷记:有关存货科目成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②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存货损失

核销后,若存货有余额,则为其存在的账面价值。

4、固定资产损毁处理

固定资产毁损的账务处理原则与存货的毁损处理原则相同。

第一步:运用实地盘点法计量与确认固定资产毁损数额,并建立损失清单。对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造册登记资产的购入时间、采购价格、累计折旧等信息。在盘点过程中,应注意拍摄受灾现场的照片、视频。对于损失比较严重的,建议聘请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资产丢失、损毁的,按照账面计算损失额,能够修复的,以修复产生的费用为损失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净额申报税前扣除。

第二步,进行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①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

②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核销后,若固定资产有余额,则为其存在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5、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毁损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毁损的账务处理原则与前相同。

6、在建工程毁损账务处理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成本,包括工程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等,都是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的,所以在进行在建工程损毁处理时,也要对工程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步:运用实地盘点法、观察法和鉴定法等方法计量与确认在建工程毁损数额。第二步:进行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①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工程物资损失/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贷记:工程物资

②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工程物资损失

③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在建工程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记:在建工程

④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在建工程损失

七、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省内城市相继遭受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给一些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利达财税提醒,弥补损失,刻不容缓!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减免税,及时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优惠。

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有关问题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题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

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减免政策。下面51个税为大家整理了部分省市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仅供参考!

政策依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1号)

焦点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给予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减征的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3号)

焦点内容: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两个年度内,其个人所得税可减征90%,但两年累计最多可减征3万元。

此外,明确享受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限于经营所得。自然灾害影响的主要是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所得不予减征。

51个税提醒,这里的“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政策依据:《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3号)

焦点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6号)

焦点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

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号)

焦点内容: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问题三: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怎么申请?

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

(一)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在预扣预缴、预缴或代扣代缴环节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及次年终了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征比例办理退税。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与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分

别确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的减征比例。

2、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对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并减征上年个人所得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应税

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为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核准减征比例,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或次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

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5、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其他应税所得,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即可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以上就是对企业在受灾之后税收方面的政策,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税收方面的资讯,可以登陆利达财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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