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4/9/14 16:39:00
年终岁尾,年终奖又成了一个人人关心的热门话题。年终奖能发多少,各行各业千差万别,但这几个问题却是大家普遍存疑的。公司发了“13薪”,这算不算年终奖?年终奖要不要扣税?中途跳槽了,还有没有年终奖?事关“钱”途,而且还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职场人对于这些问题可不能含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能一起发吗?小高在外企工作,他的公司每年年底会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给员工的年终奖,大家都管这叫做“13薪”。而他的朋友们,大多数都是领一笔固定数额的年终奖,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小高一直很疑惑——这个“13薪”跟年终奖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发了“13薪”是否就可以不发年终奖了呢?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人力资源服务业分会常务理事、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胡爽雨表示,年终奖和年底双薪都属于年底的一次性奖励。一般来说,对于业务人员,由于有业绩等量化指标进行评估,企业会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按不同比例给予年终奖奖励;但是对于职能类工作的员工,由于没有直接的业绩成绩,所以很多企业或单位会结合员工年度工作情况和年度评估成绩,以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奖励。当然,对于资金实力较好的企业或单位,也有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政策同时享受的情况。年终奖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年终奖高固然是件可喜的事,但由于涉及到纳税,这里面也有很多门道值得研究。胡爽雨表示:对纳税人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帮您算账北京的应届毕业生晓明月工资元。年7月1日入职A公司,年底取得年终奖金元。这种情况下,晓明每月不用预缴个税,还“积累”有扣除费用。对于这类情况而言,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收入会更划算。将年终奖并入年度收入计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即晓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元/月)-(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按照个人缴费比例25%)-(专项附加扣除,即房租项元/月)=元,全年个税纳税金额=×3%=元。如果将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过渡政策,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如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即晓明的元年终奖(按月换算后对应“不超过元”的级次)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3%=元。年底前辞职了还能领到年终奖吗?年终岁尾应该是职场跳槽旺季,可很多职场人却被年终奖牵绊住,不敢跳槽。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也是绞尽脑汁,甚至想出了延后、分期发放年终奖的办法。没干满一年就辞职,还能领到今年的年终奖吗?劳动法专家、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表示,关于年终奖,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对于年终奖能否分段计算的问题,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可用人单位在年终奖方面享有较大自主管理权,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发放范围以及不予发放条件等进行约定。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案例是支持企业与员工的这种约定的,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一般来说,年终奖发放日会滞后于考核年度。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全年表现以及公司全年效益等数据进行计算,最终确定年终奖的发放。“年底离职通常是指过完自然年,在农历年底前,如果双方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按照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通常会认为员工已经完整地工作满一年,可以参加全年考核,不能因为在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而不予发放年终奖。如果员工是在日历年结束之前离职,通常法院会认为员工服务不满年,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予支持年终奖诉求,自然也不会支持员工按月折算的请求。”刘建波表示。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企业是根据企业财年计算企业效益、考量员工绩效,并据此决定年终奖发放问题。这种财年一般会与自然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企业的财年周期可能是上年四月到今年三月,也可能是上年七月到今年六月。在企业以财年为周期发放年终奖时,则法院审核的重点也会随之变为员工是在企业财年内还是财年后离职。刘建波说,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地区明确规定,即便公司与员工之间无任何约定,员工未服务满一年离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年终奖。来源:北京晚报记者代丽丽编辑: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