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欠发职工多年工资,今年上级公司筹措资金想补发欠薪,待解决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后再申请破产。但若按正常发薪计算个税,税率会偏高,职工有意见。请问对这种困难企业补发欠薪有没有个税方面的特殊规定?
答:补发欠薪,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且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补发当月,因此,扣缴义务人支付欠薪并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申报缴纳时,不存在加收滞纳金问题(即使该欠薪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往期应发工资)。
那么,补发欠薪,如何计税呢?如果将补发的欠薪全部计入补发当年的综合所得,则对纳税人来说相当不公平,因为这样会大幅提高适用税率而多缴税。
针对该问题,目前未见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需要说明的是,除了问题所说到的情形,类似的情况还有:疫情期间,一些企业现金流出现问题,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待到经营情况好转时一并支付,如果该支付跨年,则会出现问题类似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期待总局进行明确。
建议合理的方法是:按补发工资的所属期间(即:应发而未发的期间,如年欠发5万元、年欠发6万元)分年度确定收入额,减去对应月份应扣而未扣的减除费用(按新法的每月元标准,从更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及各项扣除(已经申报扣除的,不再重复扣除),适用年度综合税率表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欠薪包括年终奖,则年终奖部分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单独按财税〔〕号文规定,单独按年终奖计税。
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号)
一、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
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