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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4 18:05:00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标准

1

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2

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  的销售额后  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  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3

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  税人。

    按照现  行规定  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4

年5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年5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政策依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

5

年10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  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  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6号)

6

年8月1日起至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9号)

7

年11月1日起至年7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  额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0-元;

    (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  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8

年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销售额-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1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12.5%*20%=2.5%)此条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规定,执行期限到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25%*20%=5%)此条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执行期限到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

2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  笔者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微企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  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

3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

4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月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77号)

5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月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  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  开业  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号)

6

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0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99号)

7

年1月1日至年9月30日

    自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

8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号)

9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0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号)

11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2

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自8年1月1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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