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信息来源:税则委员会
截图丨关务瞭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韩国生效情况,自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税率,年协定税率见附件。
附件:年对韩国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年1月9日
附件:年对韩国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