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月销售额在十[shi]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减免;
2、对小[xiao]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对小微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hua]税等相关税收;
4、小微企业在年的工会经费,支持[chi]全额返还。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均为
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qi]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zhi]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zeng]值税。第二条[tiao]、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na]税所得额不超过万[wan]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guo]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shui]。"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ye],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nian]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dui]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de]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guang]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zhuan]业技术协会[hui]、专业合作社,对其提[ti]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shan]委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在原[yuan]设计规定的产[chan]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sheng]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mu]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de]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gai]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zhu]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年。
5、企[qi]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rang]过程中发生[sheng]的与[yu]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xun]、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zhi]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shui]年;劳动就业服务[wu]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0%以上的,经主管税[shui]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dei]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jing]营的所[suo]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xue]校和中小学举[ju]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suo]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zhong]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以上的,暂免征[zheng]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5%的[de],减半征收[shou]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hui]性开[kai]支[zhi]的费用[yong]。
依据最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对小[xiao]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dei]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zhuo]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zheng]策。
参[shen]考文件:税[shui]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suo]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根据[ju]《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qi]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de]通知》(财税〔〕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ri],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na]税所得额超[chao]过万元但不超过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fu]合年度应纳税所得[dei]额不超过00万元[yuan]、从业人数不超过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zhuo]。
预缴企业所[suo]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chan]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bi]照《通知》第二条中“全[quan]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jie]至本[ben]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00万元[yuan]的标准判断。
四[si]、原不符合小型[xing]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shui]时,按本[ben]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li]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lei]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ci]前期间因不[bu]符合小[xiao]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qi]业所得税的企业,在[zai]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guo]按照本公告第[di]三条规[gui]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an]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zhen]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nei]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ye]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e]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xiang]受小型微利企业[ye]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shui]时不符合《通[tong]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shui]款。
八、《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shu]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