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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5 16:06:00

公司向个人(自然人)采购了应税服务。

比如,公司向张三采购了居间服务,向李四采购了设计服务,完事后需要把劳务报酬支付给张三、李四。

公司公账转给张三、李四的个人账户,需要张三、李四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张三、李四自然是无法自己开具发票给公司,只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其实挺简单的,不出户,远程电子税务局就能申请,发票或是电子发票直接发送给你,或是邮寄给你纸质发票。

关键是这个税款的问题,增值税1个点,然后有一点城建税和附加,总体来说也不多。10万的税前所得,也就是多的,真不算多,个人也能接受。

但是很多个人无法接受的是支付方还要代扣代缴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金额就很多了,很多人就无法接受了。

同样是10万的税前收入,个税就要预扣你2万多,确实有点多。

算法如下:

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开发票,更不愿意支付方把这块个税给自己扣下。

那么想问大家,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

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不高,甚至比你取得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还低。别奇怪,事实就是如此。

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同属于综合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税适用同一套税率表。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的税率和工资薪金的税率表是一样的。

更为关键的是,劳务报酬收入还可以扣除20%的费用后再计算个税,这个计算基数又比工资薪金少了20%,所以,同样金额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远低于工资薪金的。

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比如在公司获得10万的收入,如果是不同性质的收入,其个税如下

你看到了吗?劳务报酬个税仅仅是多,而如果是工资薪金反而有多的个税。

原因很简单,就是本身他们就是用的一套税率表算个税,而且劳务报酬还能扣除20%算收入额,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更低,税更少。

所以,个人的应税行为取得收入,个人不愿意开票,症结不在于劳务报酬开票难(现在网上开票很方便),也不在于劳务报酬个税重(劳务报酬的个税实际比工资薪金还低)。

症结的关键在于劳务报酬的个税预扣率太高!

按照现在个税政策,取得收入时候支付方要先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再进行汇算清缴,而劳务报酬的预扣率非常高,20%-40%,导致平时预扣个税也非常高,年度汇算时候又要退税。

本来正常这样操作其实问题也不大,无非就是个人多理解一下,汇算时候自己去app汇算清缴退税就行了。

但是实际上个人也是不大愿意的。

为什么呢?

1、个人觉得资金占用太多了,总感觉自己还是吃亏了,虽然前面团团已分析了其实总体个税负担,但是人就是这么奇怪,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感觉确实是不同的。

2、有些企业也是无赖,这头给个人把劳务报酬扣下,回头不给别人申报缴纳,导致个人汇算时候没有这块数据,最终导致无法退税。而个人又相对弱势,所以也不愿意被企业扣下税款。

那么怎么办呢?

我们思考一下,这其实也是目前实际工作中公转私如何处理的一部分内容。

1、能不能企业不代扣代缴,自然人直接汇算时候自己申报就行了,这样也避免了预扣太多个税的问题?

答案肯定是不能的。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企业不依法预扣预缴存在风险,如果被检查到了,按照征收管理法会被处以罚款,这个比例是50%到三倍,也就是你漏扣的个税,反正都是给我罚回来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个人主动申报的可能性极低,税务局还是要以代扣方为抓手,管理好税源。

2、能不能按月分摊劳务报酬,让劳务报酬预扣适用更低的预扣率,减少资金占用呢?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10万的劳务报酬,企业和个人约定一个月1万,分10个月支付。

这样10个月共预扣个税10多,比一次性扣除的个税还是要低一些。

但是作用不大,而且也有风险,风险就是很可能这种方式企业操作时候只是流于形式,实质上劳务的提供、发票的开具,资金的支付都无法匹配,比如本来就是一次性的劳务10万,合同也是这样签订,发票也是一次性开了10万,企业仅仅为了申报而申报,拆分了10次申报,这种也是禁不住查的。

再说,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毕竟预扣税率再怎么起步都是20%了。

3、能不能化整为零,分摊人数呢?比如把个人的劳务费分摊给其他人,本来张三一个人的劳务收入,然后分摊到其他王五、赵六等N个人获取,企业也分别申报,通过降低单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低预扣数。

这个也是不行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4、能不能走私账?

很多企业是两套账,一些不能处理的费用就走私账支付,对企业来说私账支出自然不能列支成本税前扣除,但是无所谓,反正这类企业很多收入也是没有申报的,都是两头在外。

很显然,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可取。

5、能不能找点发票替换?

很多企业找一些餐饮费、或者花钱购买一些发票冲费用,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替票本身不是真实业务,买发票更是虚开行为。

这也不行,那样不行,那到底该怎么办?

1、期望国家降低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解决一些劳务报酬本身一年也不多的人的预扣个税负担问题。让大家都愿意自行代开发票,正常预扣,正常汇算,企业也有票入账。

2、对于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还是建议注册个体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经营主体的方式取得收入。

通过经营主体经营,以个体和个独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以主体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企业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和个独的业主、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

而且一般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人其本身不可能提供应税行为不可能是以个人之力完成了,还可能雇佣人员,发生其他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也可以在自行申报时候进行扣除。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纳闷了,团团,你这个方式是偷税哦,网红雪梨、薇娅才被罚了,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偷税,你还这样搞,是不是严重误导了?

注意!官方明确的说是虚构业务,虽然官方没有批量具体细节,但是虚构是关键。

你本身就是一个搞财税培训的,比如你是一个培训老师,经常给各大企业做内训,到处讲课取得劳务报酬,一年的劳务报酬收入还是可观的,你自己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接业务,对外收取培训费,对外开具发票,自行申报纳税,这有何不可呢?而且你觉得有些地方有核定个税的政策,把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到这个地方去,在这个地方经营纳税,这又有何不可呢?

个独不是原罪,虚构业务,化整为零才是罪魁祸首,业务已经发生了,仅仅通过表面的税务申报手段去逃避税款才是最大的问题,就像前面团团说的,你本身一次性取得10万的劳务费,你非要分10次申报,你这就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又比如,你本身已经以个人身份从企业获取了劳务报酬,业务都提供了,事情已经干了,企业说要扣个税,你慌了,然后才去成立个独,直接以个独开票给企业,而且一个个独还不够,因为很多地方个独经营额太大都不给核定,所以就化整为零去多个地方设立多个个独,分散收入,分散开票,进行所谓的筹划,你这个明摆的扰乱征管秩序,就是事后筹划,没有商业实质,完全是照虎画猫,流于形式,虚构业务,为了开票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3、通过目前非常流行的灵活用工平台支付

这种方式目前也比较流行,号称也可以解决很多自由职业的劳务收入问题。其实这种平台的实质和自己成立个体、个独,然后取得核定个税的方式是一样的。

只不过这种情况下,个人无需自己成立个独、个体,而是通过平台在接受劳务的企业和个人之前搭建起一个桥梁,由平台采购个人的劳务向企业提供,平台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的方式。

其实这种平台存在的关键核心还是在于核定征收、委托代征。

如果没有核定个税、委托代征的政策,这种平台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因为它作为一个企业也会遇到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困惑,这个时候又回到了企业直接支付时候的难点,代扣劳务报酬个税的问题。

那么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呢?

其实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提前规划,合理解决一些灵活用工人员的费用我觉得问题不大,但是目前国家对这类平台管控还是非常严格,毕竟这类平台很容易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

比如企业本身并没通过平台向个人采购服务,股东仅仅为了套现,然后找一堆人通过平台虚开发票套取利润,平台按照核定个税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个税就把企业的利润套出来了,然后又通过这些人回流给企业股东,实质上就是偷税。

还有,平台直接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的也值得推敲,是不是符合规定?本来是劳务报酬,为什么平台能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申报征收?这也是风险点。

总之,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己用工情况,多种方式结合考虑,合理的配置筹划,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最优的方案,不要总是妄想少交税,不交税,这是不可能的,要这样基本都是简单粗暴的偷税。

筹划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筹划更不是流于表面的东西,千万别看到各种宣传、各种节税筹划就不顾自己的情况,为了那看似极低的税点不顾一切冲进去,那么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出了事,税补了,款罚了,筹划费也白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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