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实施近2个月,虽然尚未来临第一次季度申报,但笔者仍接到不少有关咨询咨询印花税的问题,现分享几个常见的热点问题,一并探讨学习。
问题1:未签订合同,能否按发票金额计算印花税?
问题描述:公司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没有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根据发票金额计算印花税?
回复:不能。
分析:《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特别明确:合同指的是书面合同。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发票与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书面凭证的区别:
1)申报金额差异: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书面凭证反映了整个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况,对买卖双方的交易标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其他情况均予以明确约定。而发票只是结算凭证,如果分次结算或保留质保金的情况下,发票金额仅为本次结算的金额,并非全部的交易金额。
2)申报时间差异:一般来讲,开具发票的时间会晚于签订合同(或未签合同,达成交易合意)的时间,印花税法规定,双方书立合同时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如按发票金额申报印花税可能无法做到及时申报,遇到税务机关检查时可能会发生税收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综上所述,印花税是行为税,纳税人应根据业务发生时(即:签订合同、订单的时间)的交易金额申报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未签订合同,也建议按订单、要货单、及其他能证明该项业务内容的书面凭证上记载的交易金额计算并缴纳印花税,而不是按发票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问题2:未执行的合同通过签订不予执行的补充协议,能否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问题描述:公司年7月初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万元,已按次申报并缴纳印花税元;假设10月份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疫情等)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双方约定取消该项合同,并签订不予执行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请问,能否向税务局申请退还7月已缴的印花税?
回复:可以。
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以下从两个方面来探讨:
1)退税的形式要件: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及相关执行口径的政策,印花税为财产行为税,有书立合同的行为应当缴纳印花税,22号公告针对印花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对于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不一致时,补退税的形式要件是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即: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等)的形式变更原应税合同的金额。换句话说,印花税基于行为税的特点,要求再签订一个合同,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供一份文件来证明合同实际执行时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并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如果不签补充合同或协议,税务局退税给纳税人也没有依据,基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不予退税。
2)退税的实质要件:未执行的合同通过签订不予执行的补充协议,是否可判断为属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根据22号公告的补退税规定,上述情况的实质性认定在于合同未执行是否可认定为实际结算金额0元,这个可能是印花税法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要明确的一个问题。从印花税法的补退税政策分析,政策能从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下多缴税金退还给纳税人这点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而合同未执行也签订不予执行的补充协议的情况,相当于将原合同金额变更为0元,按22号文件规定,应当退还这部分已缴印花税税款。一方面形式上符合退税的要求,实质上也符合政策的内涵。但这个观点仅为笔者一家之言,建议实务中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适当提出纳税人的诉求。
问题3:我司租用电信公司光纤,用于数据传输,电信公司向我司开具9%基础电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需要交印花税吗?
回复:不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贵公司向电信公司租用光纤用于数据传输,贵公司并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该项资产,光纤的使用维护由电信公司负责,而不是交付给贵公司,由贵公司来使用;因此,贵公司租用光纤用于数据传输,可以理解为电信公司为贵公司提供的是一项电信服务。
另,电信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基础电信服务(9%),并未开具发票内容为租赁费的发票,也可说明电信公司并不将租赁光纤作为租赁收入核算。
综上所述,贵公司与电信公司的光纤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问题4: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请问年7月之后销售给个人的车辆需要交印花税吗?
回复:不交。
分析:根据印花税法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买卖合同”规定,动产买卖合同印花税应按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因此,汽车4S店与个人消费者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合同订立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提醒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14号公告)后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填表说明,对印花税的“税目及子目”进行正列举,以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具体如下:
印花税税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另,没有子目的税目有: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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