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实施之后,政策有哪些变化?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印花税法实施后政策主要变化及优惠政策衔接》,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印花税法实施后政策主要变化及优惠政策衔接
前言
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印花税法实施的制度框架除了印花税法以外,主要包括三个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下称《优惠政策衔接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下称《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税目税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总结为“四降、一删、一增”。
“四降”:一、承揽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运输合同;四、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合同。以上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三。
“一删”:“权利、许可证照”的税目删除。
“一增”:新增对证券交易进行界定。印花税法强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税率不变。
详见税目表的前后对比:
二、关于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延续暂行条例正列举方式,明确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新增明确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和补税、退税
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主要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重点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调整确定计税依据以及补税退税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1.印花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项目进行了汇总罗列,列举了八种免征印花税的凭证。
2.《优惠政策衔接公告》明确,对现行印花税优惠政策按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其中对仍在执行且印花税法没有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一些阶段性改革工作或特定事项出台的个案印花税优惠政策,因已执行完毕,印花税法实施后宣布失效;对于已被印花税法的新规定替代以及不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在印花税法实施后一并废止。
五、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暂行条例对于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规定汇总期限为一个月)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周欢惠瑞轩
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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