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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14 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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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当企业存在资金需求又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时,解决的途径往往是股东将自己的房子、车子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后,转而给企业使用,这看似合理的事情背后,却藏着不少的税务问题。

1、自然人股东借给企业款项是否要交增值税?

企业以股东名义借款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由股东向银行借款,再由股东将款项借予企业。

在该情形下企业为实际用款人,支出的利息也是由企业实际承担,虽然股东并没有实实在在取得收入,但是由于企业承担的利息要视为企业先向股东支付利息,再由其归还给银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贷款服务。该行为会被认定为转贷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2、企业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的利息要视为股东向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税率为20%。

3、企业与股东签的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规定,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0.05‰计算印花税。因此,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是企业直接向银行的借款则需要缴纳。

4、企业支出的利息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再转给公司使用实际是一种转贷的行为,企业取得资金的出借人是股东而非银行,因此银行开出的利息发票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股东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发票作为企业的扣除凭据。

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的前提下,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首次支付利息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提示:

1、从自然人股东角度来看,股东会存在多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损失;而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支出的利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相对复杂,建议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担保人,由企业向银行直接借款。

2、如果当地税务局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来执行。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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