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负担之所以沉重,根本原因是招投标关系的开通、客户关系的维持、回扣、工程材料的支出等诸多支出无法拿到成本票据。特别是在大型施工企业,相关业务范围广,设计部分外包、制造成本部分外包、向散户购买材料、水泥石砂低价购买等情况,不小心无法收回发票,后期工程完成后,却发现成本票严重缺失,企业所得税高的可怕。
与其后期想办法找票,不如在业务进行中把票拿回来,不要要纳税前的一个晚上怕是觉都睡不好。针对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代开方式享受核定征收,合理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1、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为10%,再对照五级累进制税率表计算得出的税款。按简易方法计算的纳税个税税率为开票金额的0.5%-2.1%(为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开票金额不超过万)。根据年开票系统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定为1%,目前综合税负为3.16%以内,即增值税3%回升后的总税率为5.16%以内。
2、自然人代开
建筑企业的部分材料是从个体户和散户那里购买的,数量一多,不能拿回相关发票就有点亏了。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个人以自然人身份在散户处购买材料,然后个人才能向建筑企业出售材料。个人到优惠地区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综合税率为1.56%,个税税费为核定的0.5%,计入经营所得。受益人公司不代扣代缴税款,自然人在年底也不用参与汇算清缴。对建筑企业来说,合理的合规性使得成本发票入账。
代之以发行普票,只能用来抵消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增值税。但不需要开办企业,开票周期为1-3天,比较有效率。而且,资金不通过我们,收款人公司收到票据后,按照合同要求直接支付给代理业务价款的自然人,资金的安全得到保障。
小结: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理分割业务和分包业务来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但实际情况一定更加复杂,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很多。我认为上述政策只不过是建筑企业的参考,适合自己的企业可以适当运用。笔者也遇到过很多建筑企业,所以不用多说方法的可行性。关于园区的详细情况和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