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和主要税率
税收制度:俄罗斯实行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制。联邦税在俄罗斯境内普遍实行,但其税收并不统归联邦预算。联邦主体税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点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形式规定并在更管辖区域普遍实行。
联邦税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和资源的消费税、企业和组织的利润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规费、地下资源开采税、动物和水生资源使用权税、席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联邦主体税包括:企业和组织利润税、不动产税、道路交通税、运输税、销售税、博彩税、地区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地方税包括: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广告税、继承或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主要税种税率:
关税政策
年4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正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关税税率:俄罗斯联邦政府年11月27日发布第号定,自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档,即5%、10%、15%和20%。
俄罗斯对不同类型国家按不同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税率表上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席税率计征关税;凡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两倍计征关税。与俄罗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批准可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均可在俄罗斯享受关税优惠。其中对产自与俄罗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时,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进口关税和税收的优惠。
经济特区优惠政策: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成为特区入驻企业后,在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需要的货物时,可以免交俄罗斯联邦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在货物输出俄罗斯联邦关境时予以退税。特区入驻企业缴纳企业利润税为20%,比其他非特区企业少缴纳4个百分点;在特区企业注册后5~10年内(不同特区规定不同)免交企业财产税;免交交通税;在特区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后,将免受俄罗斯税收立法以后发生对企业不利变化的影响;俄罗斯利佩茨克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在联邦优惠的基础上,还对特区企业进一步实行地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地区鼓励政策:俄罗斯各地区、州、边疆区、共和国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对外国投资实行不同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本地区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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