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4/5/18 16:36:00
中新经纬9月4日电题:个税政策调整不能忽视年终奖速算扣除数作者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年第30号),再次延续惠民的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到年底。此举彰显税务部门为工薪阶层减负的力度。值得注意的是,从专业角度看,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速算扣除数的设计问题。速算扣除数是纳税人按收入总额计税时,由于涉及两个以上的税率,低税率收入也按高税率计算了,这就多算了纳税额,本着公平原则,多算的纳税额要减除,这个减除数就叫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一个人的月收入扣除免征额和其他减除项目后,应纳税额为元,依据税法规定,其中的元适应3%的税率,应纳税90元(×3%);另外元适应10%的税率,应纳税元(×10%);当月合计纳税元。但中国个税税率分了七级,分段计算相对麻烦,为了计算方便,税收部门就提前在各档税率之间算出一个速算扣除数——比如在3%至10%这两个税率之间,依据低档的应纳税额和税率之差,即“×(10%-3%)”算出元的速算扣除数,按高档税率计税时减除:×10%-=元。跟分段计税的纳税额一致。其他税率区间的速算扣除数也是这样计算的。但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后,先根据奖金数额找税率,比如年终奖元,除以12个月,就是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元(×3%),不涉及速算扣除数,跟每月按元纳税90元(全年元)一致;年终奖如是元,除以12个月就是元,适用10%的税率,但依据税法规定只能减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即元,纳税×10%-=元。这比每月按元纳税元(全年纳税元)就多了元(-)。相差的原因是年终奖除以12个月找适应税率,但政策规定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元,少扣了11个速算扣除数,正好是(×11)。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是5年设计的,至今,年终奖的计税依然存在临界点上下纳税额差别很大的问题,这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大力度减轻人民负担的当下,也觉得美中不足:因临界点的一块钱之差,最高能让纳税人多交8万多税款。其实,对此的调整比较简单,只需把“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个计税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甚至可以从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如此能惠及适应税率在10%以上的工薪阶层,不留死角地减轻这个消费主力群体的税负。这就相当于国家发钱,消费主力群体增加了收入,如此也能拉动消费,盘活经济。自8年个税修法开始,个税改革调查研究做得差不多了,各方面的问题也基本摸清,监管手段也越来越完备。笔者推断,年财税部门或会在构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有大的调整。比如将薪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个税率表合二为一,45%的税率降到35%;个人的所有收入都要纳入汇算清缴,让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纳税责任;对走出国门经营的企业人员实行税收优惠等等,应是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内容。更加公平、完善的税收制度也是国人期待的。(中新经纬APP)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责任编辑:张芷菡更多精彩内容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