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很大差异,有的从零起步,有的起征点较高,各国的个税税率上限同样差距较大。从主要经济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上限来看,北欧国家芬兰、丹麦和亚洲的日本均以超过55%位居前三,南美洲的巴西和中东地区的埃及以27.5%排名靠后。我国的个税税率上限为45%,与德、法、英、澳、韩等国持平,位居中游。
欧洲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上限普遍在40%-55%的区间,亚洲国家中除去日本和以色列,其他国家的个税上限基本在35%-45%的区间,新加坡低至24%,中国香港地区个税上限为20%。美洲国家的个税税率上限普遍较低,且执行力存疑。美国虽然只有37%的个人所得税上限,但这只是联邦税,美国各州还有9%-12%的州税,以及数量不等的地方税,折算起来并不低。
高福利国家普遍有着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盖因其高福利就建立在高税收的基础之上。各个国家的高纳税群体数量多少,实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经济实力与活力。每个国家都有“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人”,合理设置个税起征点,收取个人所得税是应有之义。
“收入越高,个税缴纳比例越高”的阶梯递进制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普遍适用,无一例外。当个人或家庭的年度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将按照较高的个税税率报税缴纳。低收入群体少上税甚至不上税,高收入群体多上税甚至上一半的税都属正常范畴,但考验的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税收方面的规划力与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