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延续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负担。8月底,国务院又发布通知,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
为更好助力民众应享尽享税收红利,9月14日,沈阳发布客户端、沈报全媒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刘冰
连线实录问:我正在读硕士,我父母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问:我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问:换购住房的买卖时间怎么确定?
答:出售现住房时间,以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问:换购住房去哪里发起退个税申请?
答:沈阳市税务局已经推出换购住房退个税同城通办服务,纳税人在沈阳辖区出售和购买住房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就近到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
问:如果换购住房时间跨年,比如年底卖房、年初买房可以享受换购住房申请退个税吗?
答:现行政策,如果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前,符合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并且符合文件规定其他条件,即可申请享受退税。
问:如果我分别在两家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汇算清缴时能否分别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办法只允许用一次。因此,如果纳税人有两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适用单独计税政策,另外一处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问:如果纳税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和综合所得合并计税比较划算,但单位在发放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税的,该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可以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实现计税方式的修改,具体操作是,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即可。
问: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应享受减征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按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应该如何填报享受?
答: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问: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提高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优惠政策:
自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元提高到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元提高到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0元提高到元。
2.优惠享受方式: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优惠享受渠道:
(1)纳税人尚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已经享受的,无须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
1.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到年12月31日。
2.退税额计算公式: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退税申请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4.需提供的资料:
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1.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一次性奖金政策延续到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作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小张年底取得奖金元,选择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在计算税款时,首先,用元除以12个月得出.33元;其次,从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中,查找.33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元;最后,用该笔奖金收入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到应纳税额。即小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元)。
第一发布个税优惠政策延续至年底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范围包括: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