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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7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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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具体内容如下

↓↓↓

年延续执行年政策清单

(22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自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4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自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部分政府性基金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自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75号)和(财税〔〕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自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年第76号)

19.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注:近日财政部等部委已公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年第18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我省相应文件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2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40号)

20.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易地扶贫搬迁缴费人

自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53号)

21.减半征收归属我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40号)

22.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自年1月1日起,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元调整为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

年延续执行年政策清单

(9项)

1.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

自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4.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年第13号)

5.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中规定于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

6.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7号)

7.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8.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自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13号)

9.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财政票据工本费缴费人

从年1月1日起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22号)

年延续执行年政策清单

(11项)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制造业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4.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制造业企业

自年4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5.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6.取消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自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8号)

7.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自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8号)

8.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出入境证件收费缴费人

自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年第22号)

9.减半征收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照本标准的50%收取。

《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号)

10.取消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缴费人

年7月20日起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11.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远程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费人

自年11月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低于(含)3台的,继续按照冀发改公价﹝﹞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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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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