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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 16:20:00

引言

INTRODUCTION

作者每日都可以读到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留言咨询的各类问题,尤其每年3月个税汇缴季开始后,有关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退税补税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等的问题数量会大幅激增。

他们求解的问题,您肯定也有遇到过,可能到现在仍有和他们相同或类似的疑惑。

所以,作者近期会陆续为您认真归集和整理这些问题,再添上“权威”的答复。赶紧收藏了,慢慢看、慢慢学吧!

年度汇算补(退)税01

汇算有退税,但点击申请退税显示“税款未入库,请稍后重试”,怎么办?

现行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各月由向您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本人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在从支付您的收入中扣留税款后,一般需要在次月的15日内划缴入国库。

您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时出现“税款未入库,暂时无法申请退税”的相关提示信息,说明扣缴义务人日常给您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已经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申报,但截止您年度汇算申报、申请退税时,仍有某一月或多月的已扣缴申报税款尚未成功缴入国库。

道理很简单,您该交的税款都有还未缴入国库的,怎么现在就想着从国库把税款退出来?

请您与支付您工资、薪金等所得单位的财务人员联系,督促其及时解缴税款。

02

退税被驳回,说“有以前年度汇算申报的问题未完成整改,暂不受理新的退税申请”。我看去年的短信,说我和配偶为同一子女申报扣除金额超了元,我现在删了我的元,只让老婆扣。让我补税元没意见,怎么还要收我那么多滞纳金?我前年申请退税时你们怎么不通知我改?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应在3-6月期间办理,纳税人需要对所申报的数据、信息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涉及补税退税的,需要在6月30日内完成(完成缴款或申请退税),7月1日后,涉及补缴税款的,需要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申请退税的当时,系统的自动审核和税务人员的人工审核,一般是根据您所填报年度汇算申报数据,与日常扣缴申报数据及税务部门掌握的其他数据进行比对,同时进行相应逻辑关系的简单判断。审核人员单纯看您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没有任何错误(只有在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组织大数据筛查才发现,对同一个孩子您和您妻子都申报了%的子女教育扣除),因此,您的退税申请当时能顺利通过审核。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纳税人年度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实行事后抽查制度。同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留存备查相关资料五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抽查只能在6月30日法定的年度汇算申报期结束后才能开始,而且可以抽查的年度允许往前追溯五年。按照这两项规定,我们年下半年对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核并通知更正,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因为您的错误申报,导致您更正申报后需要补缴税款,我们理解您并非恶意虚假申报以达到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目的,所以我们采取的也只是短信、APP站内信温馨提醒和税务人员电话通知方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正,不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记入您的个人信用。

但《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您这种情形是需要从纳税年度次年的7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系统也是按此规定自动进行滞纳金的计算,我们无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给您删除或减免滞纳金。

03

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有一笔来源于景德镇,申请退款时因为系统默认而选择了江西,现欲更改在北京汇缴,但没发现有操作选项?

如果您在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后有意变更汇算地,那需要先作废已经办理的年度汇算申报(如已发起退税申请,需先撤销退税申请;已完成退税的,不能变更汇算地)。

重新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在汇算地(任职受雇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选择页面,请重新选择您意向汇算地的扣缴义务人。

04

在两家公司任职,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减免额是否为0?还是会有选项能选择哪家企业能使用6万的减免额?

您任职或受雇的单位在日常各月向您支付工资、薪金等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每月元的减除费用系统会自动加载,且会自1月起逐月累加,至12月份“累计减除费用”会减满法定的年减除费用标准元。

您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时,“减除费用”元也由系统自动加载,不需要您手动填写,更不能自行在“免税收入”或“减免税额”中擅自填报不符合免税收入或减免额政策的任何数据。

因您在两家公司任职,两家公司日常各月为您办理扣缴申报时会分别减除月元费用,全年下来您可能实际减除了两个元费用,因此到年度汇算申报时,您需要补税的可能性非常大。

05

房贷提前结清可以退税吗?

房贷提前结清有可能需要补税!

当然,也有可能可以退税。

具体是哪一种情形,需要看您是否在年年初就填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选择的申报方式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是否在年度中间还清房贷而没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可能需要补税的情形:所在单位支付您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时,全年累计已享受了元的房贷扣除,到年度汇算时,自您还清贷款月的次月至12月,每月定额扣除的0元需要从您的房贷扣除中进行调减,相应地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要增加这个金额,年度应纳税额就会相应增加。

可能可以退税的情形:所在单位支付您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时,全年没有享受任何金额的房贷扣除,或累计已享受房贷扣除金额小于自1月至您还清贷款月每月定额0元的扣除金额,这样年度汇算时,您的房贷扣除金额会比全年累计已享受的扣除金额大,相应地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减少这个差异额,年度应纳税额会相应地减少。

需要提醒的是,提前还清房贷,那您(或您配偶)年度的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贷款期限(月数)”需要填写自首次还贷月至还清贷款月累计已还贷的月份数(如原申报的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则需要进行更正)。

06

请问普通工薪阶层,年收入多少钱才能申请退税?

您的问题,我建议您应该改为:普通工薪阶层,年收入多少钱才有税可缴?

为什么有此一说?因为一个年度内如果从来没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哪里会有退税的可能!

现行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计算出的全年应纳税额,与当年各月实际已预缴税额进行比较,日常多缴了的年度汇算才税可退。

也就是说,工薪阶层人员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要在全年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应发数全额减去“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实际缴存金额后的余额大于6万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还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在念书、父亲或母亲已年满60周岁,那每个子女每年有子女教育扣除元、赡养老人每年有元(本人为独生子女)或元(本人兄弟姐妹共2人)或更小金额扣除。增加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额后,那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就需要在前面所说的可能纳税的收入基础上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07

个体工商户,年开的门店,经营日用百货,也没缴过税。看抖音上写着是租房的就可以办理退税,我想问下是么?如何申请以及填写资料?

个体工商户业主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经营所得,不是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期是3月31日前,和综合所得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申报期不一样。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前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的是核定附征率方式征收,即按照您一年的收入额,乘以按行业和经营收入档次所确定的附征率,即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核定附征率方式是考虑了广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自身大多不会建账(聘用专业会计建账的话成本相对过高),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而采取的一种最简便的计税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是不需要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申报的。

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那在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时,除与综合所得纳税人一样可减除年6万元费用外,也可以申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您所问到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商铺租金不属此项,但可以在成本、费用中扣除)。

按您所说的情形,您没缴过个人所得税,可能是按附征率方式且月收入额不足3万元(江西省规定月收入额不足3万元的,附征率为0%),也可能是按查账方式但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经营有亏损),这两种情形下,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都没有申报的任何必要,也不可能有退税情形发生。

专项附加扣除01

我的第一套房子是写的和老婆各50%比例,现在想修改成一个人为%,因为买了第二套房子无法添加。

您第一套房子选择和配偶各按50%扣除的填报,可能是错误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因此,您和您配偶在已经各按50%申报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后,属于夫妻双方都享受过了一次,不可以再添加第二套房的扣除(即使第二套仍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

如果您和配偶的贷款买房不符合可分别扣除50%的情形,那您和您配偶需要自第一次申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年度起的各年度分别对各自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更正:其中一人的“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由“是”改为“否”,另一人则作废所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双方在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更正后,紧接着需要对当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均进行一次更正申报,并完成补税或发起退税申请。这样,更正后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那个人就可以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如果您第一套房子和配偶各按50%扣除的填报符合可分别扣除50%的情形,那您和配偶则不能更正已经享受过的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也都不可以再申报享受第二套房的扣除。

02

景德镇市辖区户籍人数年人口普查统计结果为,不应该按每月1元标准进行专项抵扣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除前款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请注意这里的“市辖区”概念。按照百度百科的定义,市辖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由地级市、直辖市管辖。

就景德镇而言,市辖区有珠山区和昌江区两个区(高新区和昌南新区不属于行政区),不包括乐平市和浮梁县。

按照景德镇市统计局年6月公布的《景德镇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全市.90万人,剔除乐平市75.38万、浮梁县28.04万人,景德镇市辖区(珠山区、昌江区)人口只有58.49万,未超过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03

我原来有个妹妹,小时候就给别人抱养了,现在我填赡养老人扣除时,可不可以填自己是独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您妹妹给他人抱养,只要她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由民政部门完成登记,那您在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就可以选择您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元。

相应的,您妹妹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只能填报她的养父母,不能再填报生父母。

04

兄弟姐妹4个,年初按平均数报的赡养老人扣除。听人说没有工作的兄弟姐妹可以不扣,那我现在汇算可以把原来每月扣的改成0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按此规定,除预扣缴申报时与共同扣除人填报的扣除额度合计超过元月定额标准情形的,原填报且日常单位预扣缴申报时已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月扣除金额,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不允许更改。

05

我全年工资5元,怎样抵扣税?

如果您年工资、薪金收入,在减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后,余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的,年度汇算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即使您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也无需填报。

其他01

我看到说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免税,我也是做技术的,现在退休留用,怎么我们单位每月发工资都扣我的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前文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如果您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或是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办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手续后,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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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参加专业竞赛获得奖金,扣的个人偶然所得税可以退吗?

年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首次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由原来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月(次)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由此才出现了日常月(次)预缴税额与按年度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数据差异,这样,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才有很多纳税人有退税情形。

但现行综合所得只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不包括您所说的竞赛获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项目。

偶然所得属于分类所得,现仍与个税改革前一样,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次按支付收入额的20%扣缴税款,不参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自然也就没有退税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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