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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18:14:00

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十七条内容与现行税制作比较,并进行点评与解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纳税人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但未点出“居民”。征求意见稿因此更明确。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税。本条仍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天。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据此,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天的规定,让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更强,也与国际常见做法一致,便于协调。

第二条应纳税所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之处。第二款引入“综合所得”概念,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因此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针对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现行税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第三条税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点评与解读

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综合所得需要将需要综合的各项所得合并在一起,再按统一的方法计算。征求意见稿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基本参照现行税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但对适用所得的级距作了调整。劳务报酬所得在现行税制下适用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比例税率,加上加征五成和十成的规定,实际上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20%的比例税率,减征三成,实际是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再保留。经营所得的税率基本参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但对适用所得级距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和现行税制的规定一样。

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的项目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点评与解读

这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这一修改更符合实际情况。退役金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自然应该在税法中得到体现。“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的表述虽然通俗,但不够严谨。工资是工作报酬,退休、离休的行为表明个人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所领取的不是工资,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更严谨。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点评与解读

这里最大的变化是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重大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元,这里修改为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合每月元。如果只是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且不考虑居住费用(居住费用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体现),那么这大致是合理的。这里争议很大。各地生活成本费用差异很大。不同个人基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定位,提出不同的免征额,这完全可以理解。个人所得税如定位为精英税,就可大幅度提高免征额标准。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免征额元,当时中国公民够条件的个人屈指可数。无论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现行税法都有减除费用的规定,即每次不到元的,减除元的费用;每次超过元的,减除20%的费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直接将这三类所得不作任何扣除就并入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是不合适的。我的同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张斌研究员就主张对这三类收入应按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征求意见稿考虑了稿酬所得原先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三成的实际情况,按70%计入综合所得,但由于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扣除,即使适用20%的综合所得税率,税负也会上升。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规定根据居民个人的年标准折算为月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可完善之处同居民个人。由于经营所得的界定发生变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根据“所得”的本义做此规定。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没有变化。原先这一款中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这三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文字作相应调整。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未作调整。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但所得可以打七折处理。个人对教育和其他慈善捐赠规定未作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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