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疑问。近日,小编梳理各地印花税法相关问题解答,就大家疑问颇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问:我公司7月1日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要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二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动产买卖合同印花税应按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因此,您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合同订立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问:签了合同就得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四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税合同指书面合同。
对于当事人书立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范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有关合同的订立的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及《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信、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问:合同中写明的增值税,是否也要做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但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需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问:大连的企业,在上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您公司在上海签订的应税合同,需在大连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为依据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因此,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问:单位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与外方在境外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请问我单位需要缴纳印花税吗?需要我单位代扣代缴外方印花税吗?
答:一、贵单位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三)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因此,您单位在境外签订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属于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标的为动产的买卖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外方印花税
应当视情况具体确定: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地点,即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若外方委托您单位为代理人,您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
问:小微企业,今年接受新注资,增加了实收资本,应该缴纳印花税吗?如何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营业账簿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营业账簿印花税应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计算缴纳印花税。若以后年度实收资本有增有减,均未超过已缴纳印花税的资金,不再缴纳印花税。
您公司今年新增投资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超过已缴纳印花税资金的增加部分,应按照增加额乘以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若您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再减半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问:我公司签订了建设周期较长、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府定价或者*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您公司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计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
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既包括货物运输业务又包括仓储业务的,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您公司签订的合同若分别列明货物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的,应分别乘以万分之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和仓储合同印花税;若未分别列明金额的,应从高适用千分之一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问:总承包合同由甲方与总公司签订,然后由总公司授权给分公司运作,总承包合同印花税已缴纳。请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在印花税纳税范围内?
答:按照《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属于印花税纳税范围,签订合同就产生纳税义务。
问:印花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问:自年7月1日起,认定为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季/年未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印花税零申报?
答:自年7月1日起,已认定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季/年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进行印花税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