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拆解直播一姐*某是如何逃税的,为何可以免予刑事追究
头部主播*某逃税六个亿,补缴税款加滞纳金加罚款十三个亿。许多胖友私信让我讲讲这事儿。
其实没啥可讲的,她的避税手法还是个人劳务报酬变身企业经营收入然后核定征收,我在之前的两期节目《避税的基本法》讲雪梨避税和《税案之增资避税》讲郑某避税的时候都说过了,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有很详细的介绍。
那今天讲点啥呢?
今天咱们反向拆解一下,之前是官方给了应税未税收入,我估算应缴税款,再比对官方公布的偷逃税款,看当事人偷逃税款到底占比多少;这回是官方只给了逃税金额,没给应税未税收入,好几个胖友都好奇问我,能不能倒推她的收入是多少呢?
答案是可以。
因为我们拥有一元一次方程。
多亏了小学数学老师对我们的教导。
一、*某收入知多少
咱们先从新闻里提取几个关键词、关键数据:
第一句话: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第二句话:偷逃税款6.43亿元。
有这两句话就够了。
第一句话限定了*某偷逃税款的收入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上一期讲郑某案时我给大家普及过,劳务报酬收入只要超过八百块,税法上就假定你为了这笔劳务付出了20%的成本,这20%成本允许扣除,剩下的80%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所以,假设-年间*某劳务报酬收入是X,应该纳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就是X乘以80%。我知道很多胖友都是学渣,一听到X就打怵。放心,我保证,没那么复杂,跟着我的思路往下走。
劳务报酬所得和大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大约是18万。
那么,如果守法纳税,汇算时*某应缴个税为:
劳务报酬个税=X×80%×45%-18万;
但是,*某为了避税,把个人劳务报酬转换成了企业收入。官方点名了她麾下的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前者是个人独资企业,后者是合伙企业。
还记得我在《避税的基本法》中讲的么?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由投资人按照企业利润交个税,合伙企业则是合伙人瓜分利润之后,各自交个税。
个税有很多个税目,比如前面提到的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利润则属于个税税目中的“经营所得”。经营所得有一套自己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既然*某把劳务报酬变成了企业收入,那么此时,企业收入就是X。刚才说了,“经营所得”课税的基础是利润,已知收入,我们还得知道成本或者利润率,才能估算税款。
这个数到哪找呢?
还是前面提到的那两家企业。
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大家查一下,注册地是崇明,这个我之前讲过吧?上海的霍尔果斯。
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大家查一下,注册地是奉贤园区,这也是个税收洼地。
总之,*某设立的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在有核定征收、税收返还*策的地方。
服务行业的核定利润率通常是10%,多数情况下是这样,某些地方还会更低,7%、5%都有。
咱们暂时就用10%这个数据。核定利润率10%的意思是,不论你的实际利润率是多少,都假定你的利润率是10%,以你的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再去乘以适用税率来纳税。
*某本来的劳务报酬就是纯收入,已经没什么成本了,所以,这笔收入装入企业之后,利润率无限接近%;而一做成核定征收,只按核定利润率10%纳税,那就非常划算了。
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万,则*某核定征收经营所得应缴个税为:
核定经营所得个税=X×10%×35%-6.55万
考虑到收入都是上亿级别,速算扣除数中18万、6.55万根本是唾沫星子之于汪洋大海,我们干脆省略掉,那么,*某少交税款为:
X×80%×45%-X×10%×35%=6.43亿
6.43亿是官方给出的数字。注意,那个13亿是包含了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的总数字,其中一半是滞纳金和罚款。
解方程,四舍五入,*某~年间的劳务报酬X大约是20亿。
注意,新闻中还提到“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就是说,除了变换收入形式之外,还有一部分收入是直接瞒报的,这部分纳税金额为零,所以,20亿可能还是保守数字。
再有,刚才我的计算没考虑增值税。按理说,主播劳务报酬要交增值税及附加,变成企业经营收入也依旧要交。
上篇讲郑某案的时候,我完整计算了增值税及附加,这里为什么没算呢?
看官方报道,注意结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没引用增值税法规。
而郑某案中稽查局的结论部分则提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那会不会是包含在“等”里面了呢?
应该不会,增值税如果计算,金额不小,而且也属于主要税种,作为计征税款的依据不会不提及。
没有提及,可能是增值税部分并没少交。个人劳务报酬增值税征收率3%,疫情期间1%,而变成企业收入之后,因为收入额太高,除非拆分到四百家企业,否则各家企业肯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万限额了,此时增值税税率是6%,增值税税率提高了。
鉴于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增值税部分就不细算了。
综上,粗略来讲,*某~年间的收入在20亿上下,以官方发布数字为准。
什么概念呢?
假设你一个月赚三万,从大禹治水时开始赚,赚到现在也不够,再往后赚个一千年差不多。即便扣掉了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13.4亿,也还剩6个多亿,够你从三国演义赚到现在。
二、明星、网红逃税为何不坐牢
大家应该看到了,从范某到郑某,还有许多逃税案件,涉税金额都很惊心动魄,但是,当事人都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我国刑法对逃税有个“首罚不刑”的设定。
看逃税罪的法条:“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处罚的除外。”
我来总结一下,只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1、把钱该补的都补了;
2、税务机关给处罚了;(这条通常和前一条同步,但不绝对,税务案件通常是税务机关给处罚了,然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再移交公安,但也有过那种税务机关不做处罚决定,直接移送公安的,这时候就不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了)
3、五年内没有因为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处罚。
第三条关键词很多,注意那个“两次以上”,就是说,不仅是“首罚不刑”,而且是“首两罚不刑”,换言之,范某、郑某、*某都还有一次豁免机会没用呢。可以看到我们刑法对逃税何其宽容。
这几年逃税案件很多,大家对这个“首两罚不刑”应该很熟悉了。但是,大家知道“首两罚不刑”条款是啥时候出台的么?
上点年纪的人应该记得,著名演员刘晓庆当年逃税一次就入狱了。
怪她命不好,她是年进去的,这个逃税豁免条款是年《刑法修正案(七)》加进去的。
这个时间、这个条款,意味深长。
当时企业家们的声音比较响亮。
这个豁免条款有利于谁?
其实,如果这个条款是九十年代出台,合理性倒是更强一些。企业初创阶段对成本很敏感,税费是能压死人的。那个年代,大家都在起步,国家在纳税问题上宽容一些,问题不大。
可是到了年,时移世易了吧?
可以把逃税的量刑起点金额定高一些,但一律赋予“首两罚不刑”的权利,似乎稍显宽容。
个人感觉,过些年,这个豁免条款可能就会被拿掉。
大家且看吧,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会越来越严厉。
我在之前节目中提过很多次了,不要简单以为这是什么道德问题、价值方向,这是攸关百年大计的税*。
回望历史,历朝历代都是在王朝中期没能解决好财富兼并和对富人课税的问题导致晚期财*崩溃,要么养不起兵,外族入侵,要么向底层加税,官逼民反,最终就是王朝兴替。
不光是血泪历史在前,美国活生生的例子也在上演。美国如果解决不了税收问题,吃枣药丸。
所以,绝不要低估国家强化税收监管的决心。
尤其是有钱人、大中型企业,以后一定要重视税收合规,即便要节税,也得做能上得了台面的税收筹划,别再搞那些简单粗暴、千疮百孔的玩法了。
玩来玩去,就把自己玩进去了。
勿谓言之不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