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以外币结算的,汇率适用错误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币结算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往往为了降低税负在一年内随意变更折合率,存在风险。
自产自用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准确核算组成计税价格
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企业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为了少缴消费税,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故意降低,或对复合计税的商品组价中只含从价部分未含从量部分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企业存在补缴消费税的风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未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存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货品后通常会加价出售,但因受托方已经在加工环节代扣代缴过消费税,委托方对于加价出售部分不再补缴消费税,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委托加工,未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企业存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经常存在由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情况,比如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或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受托方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但如果受托方不作销售处理也不代扣代缴消费税,就会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本文整理自税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