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即为个人将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个人小说、连环画等对外发表取得的收入。但是如果仅仅是对外国作品的中文翻译不属于稿酬所得,而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为了鼓励个人创作者,国家针对稿酬所得也给予不少优惠*策,那么稿酬所得在多少范围内是免税的呢?
稿酬所得是由扣缴义务人按次进行预扣预缴,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为元,超过元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收入减去以上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然后再按照收入额的70%作为此次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为20%。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或(-)×70%×20%
从公式可以看出当纳税人每次稿酬所得的收入不超过元的时候,其预扣税款为0。也可以理解为预缴阶段的免税收入。但是需要注意稿酬所得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最终适用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预缴的个税部分后,多退少补。
实务当中,稿酬所得的支付和取得形式比较多样,对于“次”的判断也相对比较复杂。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那么有后续收入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不同形式,不同情况税务总局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管出版单位是预付、分笔支付,还是由于市场需求再次加印再付款,均合并为一次收入,所以并不是按照自己实际收到多少次为准,而是根据作品。
2、同一作品在两处或两处以上进行出版、发表或再版的,则按照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同一作品在报刊连载,应合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所得,但是如果连载期限跨月了,则按一个月取得所得预扣预缴个税;连载之后又出书的,或先出书后连载的,应按两次确认所得,即连载算一次,出书算一次。
因为稿酬所得年度终了需要并入综合所得,需要合并四项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确认新的适用税率并计算出实际需要缴纳的个税。所以如果某个人四项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仅仅只有稿酬所得,那么站在全年角度其免税收入就要重新界定。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仅有稿酬所得)=稿酬收入合计×80%×70%-基本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六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在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至少个人稿酬所得低于6÷80%÷70%=10.71万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之前每次预缴的个税在次年汇算清缴是可以全部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