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如下:
1.混合销售是指一种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到商品和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2.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理,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3、兼营: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或更多类型的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服务和货物,即为混合销售;“货物”指有形资产,“服务”主要指交通、建筑、金融服务等。
扩展: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种经营项目的混合,即一个购买方同时取得货物及服务的价款;兼营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种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买主身上。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比较容易,在签定合同时将两种或多种销售行为分开,会计处理时分别确认收入。按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商品混合销售,增值税税率由高计。混合式销售不能与兼营混为一谈,它不能通过会计做账单独确认收入来分项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