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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1 2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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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发布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公告年第11号年6月21日),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即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异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1.相同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研发活动特征相同

两者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3)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

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允许加计扣除。

(4)核算要求基本相同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

2.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适用于能够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的所有企业。

(2)行业限制不同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而据实扣除则没有负面清单行业的限制。

(3)研发费用范围不同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号等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按照税收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要点

主要包括: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沿革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加大*策优惠力度,具体*策沿革见表1-1。

表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沿革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年第23号)的规定,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策。

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策。年第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口径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某企业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万元,会计处理时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万元(1/8=),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万元(1/6=),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仪器、设备折旧费”万元进行加计扣除万元(×%=)。

四、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相关规定

1.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策红利。

2.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策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策。

4.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

财税〔〕号第四条列举了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为准,并随之更新(目前最新版本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年第97号公告将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的判断口径具体细化为:以列举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策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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