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按2%征收是一项增值税税收优惠*策,是简易计税方法下3个点剔税后按照2个点交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3%减按2%征收的优惠*策,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里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即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按照当时的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且没有抵扣,比如之前采购时,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先转登记为了一般纳税人;又或者固定资产采购年限比较久远,依据当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就是不得抵扣。
对于此类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可以享受3%减按2%征收的税收优惠*策。
比如某企业有一大型机械设备,是年购买的,当时*策购买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许抵扣,如今对外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万元,则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1+3%)×2%=0.万。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该优惠*策,但是对外只能开具普票,也可以选择放弃该优惠*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3个点剔税3个点交税,此时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是按照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就不得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只能按照实际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
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必须使用简易计税方法,采购固定资产时不存在抵扣进项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的优惠。
3、纳税人销售旧货
这里旧货不是自己使用过的,而是别人使用过的,自己销售。所以旧货是指进入二手流通的具有部分价值的货物,这里的纳税人是指二手经销商。此类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但是旧货经销商中的二手车经销商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文规定,依照3%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不再使用原来的优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