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肖涌刚)今年7月起,实行19年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推出历史舞台,由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车辆购置税法》代替。5月24日,财*部税*司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法落地的相关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公告则补充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在税率方面,《车辆购置税法》并未进行调整,仍为10%。在计税方式上,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具体来说,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公告指出,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对于《车辆购置税法》提及的“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针对此类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告指出,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针对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公告明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此外,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明确提出,自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将车购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代替了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年11月1日起已经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进行试点。今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在年7月1日起,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