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节税*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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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转让/减持
股权转让的合理节税操作:
1、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mian]重复征[zheng]税;
2、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
4、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quan]转让[rang]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公司法》第三十[shi]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li]认缴出资。但是,全[quan]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相关热点问答
1.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什么金额确定?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二)的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shui]税款。
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shu]据[ju]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shui]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zhao]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fa]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确[que]定。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协[xie]议时未列明金额[e],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应该何时申报?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wu]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一条(二)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yi]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yu]书立应[ying]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shui]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jie]算后下一个纳税申[shen]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转让其未全额实缴出资[zi]的股权份额,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策执行[xing]口径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第三条(四)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shui]计税依据,按照产权[quan]转移[yi]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ren]缴后尚[shang]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在股权转让合同[tong]中分别[bie]列明:
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gu]权转让的金额[e]。
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
甲某持有A公[gong]司%的股份,对[dui]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0万,已实缴金额为万。
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股权的转让价为万[wan]元。本次[ci]股权转让完毕[bi]后,转让方[fang]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de]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quan]中认缴但未实缴万的出资义务[wu]。其中已实缴出资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万;未实缴出资万部分对应[ying]的[de]转让价款为50万。
根据上[shang]述协议,本次股权[quan]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fen]的[de]转让价[jia]款[kuan]万。
4.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shui]是否可以享受《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shi]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策的通知》(财税〔〕1号)规定的减[jian]半征收优惠?
答:个[ge]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策。
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zhu]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纳入《财*部税务总局[ju]关于实施[shi]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策的[de]通知》(财税〔〕1号)规定的减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