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开始施行,其中涉及一系列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举措。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实务中常见的创业主体形式。但从涉税管理的角度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税处理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财税朋友们应注意分清。今天重点带大家学习二者在实务中的处理。
总的来说,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同点在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增值税方面的具体*策适用范围有差异。
一、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税率
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税率
(二)计算公式
经营所得的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有些类似,而且
也同样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但是大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也应
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允许扣除的支出,与会计上核算的各项支出仍然存在税收和会计的差异;
(2)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与企
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虽然有一些共性,但是还是有较大差异的。特别是定额费用减除标准等一些较为特殊的扣除项目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特有的规定。
(三)经营所得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费用扣除标准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元/年。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协议约定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小结:
计算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概念,与企业所得税
中的概念类似,仍然是按照税法规定下允许减除的金额(有的项目有扣除限额标
准),与会计核算上的金额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所以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情况下也会采用企业所得税中的“间接法”,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的方法。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扣除项目及标准:
提示:经营所得的部分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标准、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亏损弥补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规定相近。
特别提醒: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
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扣除。
(3)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
险费和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公益性捐赠中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经营租赁租赁费在租期内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租赁费,构成固定资
产价值,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为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元/年。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举例: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中,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也不得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小结:
(1)个体工商户的与个人和家庭混用的费用,40%允许扣除(其余60%不得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与个人和家庭混用的费用则是完全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上述费用,除了“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混在一起难以划分”的规定有差异之外,其他规定实际上与个体工商户的支出扣除标准基本一致。
(5)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总结: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二、增值税方面
二者纳税身份也不同。增值税相关税收*策中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