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抓紧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这两个问题是融资难融资贵和企业税负高。8月26日中午11点到12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各位税务师专家走进直播间,详解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背景下,税务如何服务小微企业。51听客户端闪电新闻客户端蜻蜓喜马拉雅山东手机台山东网络广播电视台海看同步直播搜狐优酷腾讯视频精彩呈现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策。
(四)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34号)、《科技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为25%,现行小微企业执行的所得税征税率为10%,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的征税率15%,小微企业执行的征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还低5%。
实例
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年度汇缴,其利润总额71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万元。年度,其雇佣残疾职工,支付残疾职工工资6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加计扣除63万元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又享受小微企业税率减免,应缴纳所得税0.8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2万元。
解读
有企业担忧如果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策,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其实,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不影响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因为,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是税基类优惠,企业享受,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小微优惠,是税率优惠,减少的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这两种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只要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备案就可以了。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策
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策。
年8月1日起不超过2万元(财税[]52号)
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不超3万元(按季9万)(财税〔〕71号)
年12月31日至年12月31日不超3万元(按季9万)(财税〔〕96号)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不超3万元(按季9万)(财税〔〕76号)
两类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
必须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以及销售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其中,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自年5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策。如不分别核算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的,则只能将所有经营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季度(月)销售额。
例1: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商贸有限公司,年4季度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8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7万元。
解析:因其4季度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为8万;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7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9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小规模纳税人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年1季度取得营改增项目销售额14万元(物业管理服务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5万元。
解析:该公司1季度物业服务销售额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建筑服务)销售额6万元,虽说这两项服务的销售额各自均没有超过9万元的季度免税标准上限,但物业服务和建筑服务均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因其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合计超过了9万元,所以取得的营改增项目销售额14万元(物业管理服务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6万元)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策。但是,其1季度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策。
因此,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兼营两类业务的纳税人,在其中任意一类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升到了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
必须以全额作为判断标准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迄今为止,由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差额征税规定。
可见,差额征税项目会涉及到两种销售额,一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那么,对于上述此类差额征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究竟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还是以“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确定本企业是否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税标准呢?
例3:小规模纳税人闻涛装饰服务公司提供装饰服务,年2季度取得价款6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52万元,应以取得的价款6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2万元后的余额8万元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如果以差额前的60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9万元比较,就不能免税;如果以计缴增值税的差额8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9万元比较,就可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策。因此,该公司不能享受免税的*策。
提示:从事允许以相关成本费用扣减销售额的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当期(季度、月)销售额是否未超过免税标准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现行税收*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策。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税〔〕3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优惠*策
1、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76号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51号
3、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7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税[]54号
3、自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税[]77号
4、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77号
5、自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长期有效)财税[]12号
6、自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18号
7、从今年9月1日至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万元提高到万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银发〔〕号
8、自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39号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5号
王龙飞: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策大家可以好好研读,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主持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持续加码,仅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范围,就从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一路提高到万元。作为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之一,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些*策的相继落地,激发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而专业税务师的税务咨询和筹划,正是小微企业最需要的专业服务!
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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