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原标题: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解读
大家好!欢迎来到税务讲堂。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4日,财*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主要内容及征收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详细地了解“六税两费”减免*策以及申报缴税方面的新变化,确保大家能够及时、足额、便利地享受优惠,我将围绕大家关心的11个问题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个问题:本次“六税两费”减免*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税10号公告的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时减免*策的适用、优惠*策的办理以及申报表的修订等内容。
总体来讲,本次“六税两费”减免*策是对原有“六税两费”*策的扩围,体现四个特点:一是扩大适用主体范围。*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延续减免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因地制宜在50%的幅度内确定减征“六税两费”。三是细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方法进行了分类细化。四是持续简化办税流程。本次减免优惠继续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同时,对《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等4个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增强了优惠享受的便利度。
第二个问题: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策?
按照*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策。很多纳税人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策,我们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第三个问题:此次“六税两费”减免*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本次“六税两费”减免*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延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现行企业所得税*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能不能享受*策,本次借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以确保*策红利及时送出。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第四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第五个问题:新设立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新设立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二种情况,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区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用*策,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要根据刚才第三个问题中介绍到的人员和资产等标准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A公司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人和万元。A公司按规定于年4月10日申报年3月的资源税和年1-3月的房产税时,如果尚未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本例中,因为A公司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所以可以享受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B公司年6月成立,年5月首次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示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某省房产税征期规定,B公司应当于年12月一次性申报年全年税款,B公司在年12月一次性申报年全年税款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六个问题: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案是不需要更正。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C公司于年4月10日申报3月的资源税和年1-6月的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首次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不需要对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的3月资源税和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
第七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如何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享受减免优惠的时点的规定,都是针对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的情形来说的。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情况,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不应当改变其对应的“六税两费”的减免期间。因此,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D公司于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D公司于年4月和7月征期分别申报了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8月,D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期间应当根据正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D公司应当于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所以其申报年6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根据5月首次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同时,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也应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减免优惠。
本案例中,虽然D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逾期至8月份,但是并不改变首次汇算清缴结果对应的减免税期间。由于D公司的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认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年6月1日至年6月30日,不能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5月)及之前(4月)的“六税两费”时也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另一方面,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因此,D公司按规定在4月征期申报年1-3月的“六税两费”就不必进行更正。
第八个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得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属于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九个问题: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第十个问题: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
鉴于此次“六税两费”减免*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改了4个表单,分别是:《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在上述表单中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并相应修改了填表说明。
第十一个问题: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怎么操作?
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申报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执行期限是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