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即企业是多种经营,经营范围涉及面较广。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金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金额的,按以下原则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核算和缴纳增值税:
1)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当企业发生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时,如果未按相应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的,则从所有应税行为中,选取税率最高的应税行为为核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基础。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当企业发生不同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时,如果未按相应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的,则从所有应税行为中,选取征收率最高的应税行为为核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基础。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当企业发生既有不同税率,又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时,如果未按相应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的,则从所有应税行为中,选取税率最高的为核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基础。因征收率低于税率。
税法规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税法的精神是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如果企业能够在业务发生时,根据各项业务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准确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金额,则企业可选择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核算;如果无法在多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发生后,不能或无法分别适用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核算时,企业只能取所涉及的所有税率或征收率中选取最高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核算,即税率从高原则。同时,企业也可放弃低税率或征收率及免税、减税,直接以企业最高税率进行纳税核算。简单说,税多缴没事,但无故少缴或不缴及计算失误少缴等,企业是会面临税务风险的,会有经济损失的后果。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不同两种行为。混合销售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的混合,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销售货款和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兼营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并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通俗说,混合销售是纳税人发生一项(个)销售行为时,同时存在着销售货物的行为,也存在着提供服务行为,纳税人该项销售行为仅服务于一个客户;兼营是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多种经营,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劳务、服务等,纳税人所发生的业务并不局限于一个客户,而是所有客户。混合销售是一项日常业务;而兼营是企业的经营范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