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纳税人判定
1、定义: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
无住所外籍人士的分类:四类人
外籍人士的所得分四块:
3、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实质是6年,第6年很关键)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在华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4、除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计税原理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
3、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4、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5、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收入:
年累计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
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
(2)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3)累计基本减除费用:
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月份数计算。
(4)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5)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其他扣除具体包括: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工伤补贴;差旅费津贴;
误餐费;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在不超过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
其他。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7)非居民工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8)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事项
五、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策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元到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0元4、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0元的扣除额度。
5、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
7、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元或4元定额扣除。
六、系统申报
1、用Ca登录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输入密码后,进入主界面
3、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按工资表里面的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入职时间等信息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报送数据,然后点击反馈
4、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面任选一项进入,点击“下载更新”“全部人员”
5、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后的“填写”进入,按照工资表填写数据,填写无误后,进入“税款计算”界面。
6、点击界面中的“重新计算”计算应交税额。
注:如果在申报期间内发现数据报送有误后,可以点击作废申报,重新申报。
7、然后进入“附表填写”,界面。
8、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检查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发送申报”报送数据
9、报送数据后,并点击“获取反馈”收取反馈信息。
六、实例讲解
案例1:小王月工资0元,“三险一金”每月个人承担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免税收入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月需缴纳=(0--0)*3%=90(元)
案例2:小王月工资0元,“三险一金”每月个人承担0元,小王每月租房费用0元,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免税收入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假定每月专项扣除房租能扣元。
每月需缴纳=(0--0-)*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