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大众创业”的潮流以及相关*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创投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对于这些创投企业的投资人来说,最关键的是如何从投资中获取最大利润,而税收则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准确地把握税收*策的适用条件,顺利地享受到优惠,对于提高投资人的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年1月24日财*部正式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文),文件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的,你没有看错!就在今年底,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策就要到期了!!!
根据财税〔〕8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发改委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投基金,其适用税率有两种情况:一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可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某合伙制私募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型创投基金规模万元,合伙人为自然人王三和李四,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年万全部用于投资某项目,年投资项目退出,退出金额万(假设退出过程中的相关印花税等忽略不计);基金的年度管理费为2%且一直不变,每年基金运作涉及的托管费、审计费、年度合伙人会议相关费用等合计1%(即基金运作所有日常基础费用为每年万)
合伙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①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万元
按照20%税率,自然人王三和李四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自然人王三应纳个税=(*40%)*20%=万元
自然人李四应纳个税=(*60%)*20%=万元
②按照年度整体核算
股权转让所得=-*2%(年度基金管理费)-*1%=万元
自然人王三应纳个税=
*40%*35%-6.55=.05万元
自然人李四应纳个税=
*60%*35%-6.55=.85万元
从以上案例来看,对比两种核算缴税方法,投资者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尤其是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收益高的基金,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应缴纳的个税相比按照年度整体核算所缴纳的个税少,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然而,这个20%的税率就要在今年年底到期了,在此之前还没有享受该*策的个人合伙人,要抓紧时间出手,充分享受这个优惠*策了。
除此之外,当下部分地方*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台的*策不仅包括税率优惠,还往往附带财*奖励等一系列非规范性*策,个人合伙人应当持续留意国家及地方*策的变化,尽可能最大化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