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针对纳税人取得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按月(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针对四项不同的所得,具体预扣预缴税额应该如何计算呢?
1、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按月进行申报。
累计预扣法下,某月需要预缴税款的金额计算步骤为:
①、计算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某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里的“累计”是指纳税人在本单位就职截止到当前月份的相关收入,扣除项目,对于老员工就是1月份到当前月份,对于新加入本单位员工就是从其加入的第一个月到目前月份。
减除费用为基本费用,/月;专项扣除为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六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根据实际员工享受情况扣除;其他法定扣除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性商业养老保险等。
②、用上步算出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和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对照,确认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③、用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减去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就计算出本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额。
即某月应预扣预缴税款=(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法定其他扣除-减免税收入)×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的税额
举个例子
王某年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均为元,每月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是住房贷款利息元/月,二是子女教育元/月,我们算下该员工1-3月每月预扣预缴税款.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元,本月需要预扣预缴税额=-0=元;
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2-×2-×2-×2=,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0%-=,本月需要预扣预缴税额=-=元;
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3-×3-×3-×3=00,累计预扣预缴税额=00×10%-=,本月需要预扣预缴税额=--=元。
注意:对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从1月开始,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时候,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标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2、劳务报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也需要预扣预缴个税。对于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减除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的,减除20%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确认相应的预扣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收入×20%(或-)×预扣率-速算扣除
3、稿酬所得
针对稿酬所得每次收入按照不超过元的,减除元的费用;超过元的,减除费用按照收入的20%扣除,扣除基本费用后余额,再扣除3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为20%。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20%(或-)×(1-30%)×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的基本费用的扣除也是不超过元的,扣除元;超过元的,扣除收入的20%,适用的预扣率为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20%(或-)×20%
以上四项所得,按月或次预扣预缴完个税之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