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出品方/作者:国泰君安证券,訾猛、李梓语)
1.美国消费税:辅助税种,注重消费调节
1.1.历史演进:从联邦主体税种到共享辅助税种
消费税自年起征,19世纪后期成为联邦主体税种,年所得税兴起后地位逐步降低,当前为联邦和地方共享的辅助税种。美国消费税的历史演进路径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
1)年,美国开始征收消费税,由于建国初期战乱不断,人民不愿意受到过多*府约束,消费税征收阻力较大;
2)南北战争期间,联邦*府为增加财*收入,不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使其成为联邦主体税种,到20世纪初,消费税构成了联邦*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3)年,美国税收体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消费税占比逐渐减少,到年以后消费税占联邦*府税收收入比重降至10%以下;
4)20世纪80年代,里根*府进行大规模税制改革,此后消费税占联邦*府总税收比重稳定在5%以下,作为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共享征收的辅助税种而存在。
消费税作为一种辅助税种,目前联邦消费税收入占美国GDP比重不超过0.5%、占联邦总税收维持在3%,且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占联邦*府税收总收入比重超过10%,随后联邦消费税对联邦整体税收贡献持续降低,目前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在近年来维持在亿美元左右,占联邦总税收比例维持在3%左右,占GDP比例0.5%左右。
1.2.税收特点:课税范围广,税收由联邦和地方共享
美国消费税是三级共享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美国消费税(Excisetax)的征收主体分为联邦*府和州及地方*府两类,其中联邦*府在全国范课征特别消费税,州及地方*府在本行*区域内课征特别消费税和一般消费税,两者的课税对象存在部分重复,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三类:一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对烟酒类商品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二是为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对燃油类商品征收的节约型消费税;三是为调节收入分配对高档化妆品等商品征收的消费税。总结来看,美国消费税中的联邦特别消费税和州特别消费税(Excisetax)与我国消费税性质较为类似,而州县一般消费税(Salestax)类似于我国增值税。
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属于价外税、共享税。相较于中国,美国消费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课税范围: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宽、调节领域广、税目设置详细,除了对烟酒类、石油制品、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征税外,还对保险业、通讯业等征税;
2)税收功能:对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更具有约束性,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保证国家财*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针对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征收消费税,以期正确引导消费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调控经济功效;
3)课税方式:美国消费税是价外税,在消费货物或劳务过程中分别标明价款和税金,更直接地调节消费需求;
4)税收归属:美国各级*府间共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府和地县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为依据设立。
1.3.美国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对消费的约束意图明显
美国酒水税属于联邦征收的主要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高端产品。美国酒水税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之一,是由联邦和州*府共同课征的共享税,征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和啤酒。
1)联邦*府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酒水税,以从量税形式征收,其中:对啤酒而言,每桶(31加仑)征税16美元,对于年产量低于万桶的啤酒制造商前6万桶执行每桶3美元的税率;对葡萄酒而言,根据酒精浓度适用不同税率,酒精浓度越高税负越重;对蒸馏酒而言,每加仑征税13.5美元左右。因为以固定从量税计征,对于高端产品而言税负相对较低,有利于促进需求端提质提价。
2)州*策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各州税率征收范围从最高的华盛顿州14.27美元/加仑到最低0美元/加仑。
美国联邦酒税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货零售环节。根据前文所述,美国在零售端没有实行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策,而是在零售端征收一般消费税(Salestax,也叫销售税),各种销售税率有差异,销售税在各州实行自行征收。而针对酒税,在联邦和州*策层面均是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的,因为美国拥有监管免税*策,即针对烟、酒等应税消费品实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在监管体系内转移不征税消费税,只有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消费税,所以只有在监管免税的*策条件下,部分批发商和零售商符合监管条件下才能够成为消费税实际纳税人,此时酒税会在批发端或零售端进行征收。
2.日本消费税:酒类税收引导行业变革
2.1.历史演进:年引入消费税,三次上调税率
日本的消费税在本质上与欧洲、我国等的增值税相似,它是一种基于销售的税收,一般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净额计算,故本文文中提到的日本消费税并不等同于我国消费税的概念。日本的消费税于年起征,经过三次上调,现演变成10%的普遍税率和对部分商品8%的下调税率。
日本征收消费税的历史演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二战后“夏普劝告”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日本税制。在此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占日本中央税收收入超75%。但由于此制与经济的高度相关性,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下滑时,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与个人收入的降低导致所得税减少,进而影响了国家财*收支的稳定性。
2)年里根减税浪潮下,竹下*府首次征收消费税,实施“一增一减”*策。由于“夏普税制”已经不适应日本国内的发展,加上20世纪70-80年代欧美纷纷进行减少所得税、提高间接税的改革,日本国内也试图进行间接税改革。在年大平正芳内阁提出的“一般消费税”法案遭到强烈反对后,年竹下内阁提出了“根本改革税制结构的方针”,其中拟定引入多环节的一般消费税,同时实施“一增一减”*策,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终实现了消费税的引进。年4月起,日本消费税采取账簿的方式进行征收,设定税率为3%的单一税率,即增值税作为“一般消费税”开征。日本*府拟通过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消费税,废止对个别商品征收的物品税,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实现更为公平的财富分配。年日本消费税税收达3.27万亿日元,占其国内总税收的6.16%。
3)年,泡沫经济影响深远,为弥补财*收入缺口,日本上调消费税税率,并创设“地方消费税。”泡沫经济的崩溃使得日本经济进入下滑通道,加之日本的老龄化现象愈发严重,*府社会保障负担加重,财*赤字增加,因此*府通过提高消费税收入来支持国内财*平衡。年4月1日起,*府将消费税率调高为5%,其中为增加地方*府的独立财源、推进地方分权,4%交至中央,此外的1%(一般消费税的25%)为地方消费税,增加地方*府的财*来源。*策规定,对土地交易、金融交易及*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教育相关的服务等方面免征消费税,同时,继续贯彻“有增有减”的*策,对一些中小企业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企业则实行不同程度的减免*策。
4)与年,日本两次上调消费税税率分别至8%、10%。随着日本国内老龄化日渐严峻和由消费税引发的财*问题凸显,日本*府于年正式提出了社会保障与税收的一体化改革方案。根据税制改革大纲,消费税税率分两个阶段由5%提高至10%。第一阶段为年4月,税率先由5%提高到8%;第二阶段为年10月,再由8%提高至10%。在年10月消费税增税的原计划被两次延期后,年10月消费税税率由8%提高至10%,预计增税5.6万亿日元。为防止消费税增税引发的负面影响,日本*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
①从年起日本*府多次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年最初的40%下调至年35%,并在年提出计划5年内继续降低所得税率至30%以下;
②年日本*府预算中,设置2万亿日本的特别预算用于增税缓冲对策,主要包括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和附加优惠商品券等;
③年日本税制改革中,消费税增加后购入的汽车和住宅可享受减税措施。当前年日本仍维持年起实施的标准税率10%(包含地方税2.2%),其中考虑到消费税上调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某些商品的供应实行8%的税率下调,这些商品包括食物和饮料(酒类和外出就餐除外)、订阅每周发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报纸,以减轻家庭预算负担。此次消费税改革,日本*府的宣传重点在于全世代型社会保障,其实质是从老龄世代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到世代间的利益平衡。
2.2.经济影响:占GDP比重上升,短期加剧经济波动
消费税占日本国内税收和GDP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提税年度占比增幅明显。自年日本征收消费税以来,年4月、年4月、年10月分别经历三次提税变革。从消费税收入来看,变革效果明显,前两次提税带来的当年消费税收入增速达50%左右,年消费税收入增长18%,消费税占总税收和GDP比重也有大幅上升。年,消费税占总税收比重接近35%,占GDP比重超过4%,自引入以来,逐渐成为日本国内税收的重要来源。
日本的消费税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仍有提升空间,然而提税短期内给国内带来了消极的经济影响。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消费税为10%,远低于英国、德国等一众发达国家,处于较低水平。然而日本要想通过调高税率来缓解财*压力、改善社会保障问题则需面临提税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和年的三次提税后,短期内日本消费者信心指数均下降至40以下,私人消费环比增速有明显降幅。
2.3.日本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税负下降的同时推动行业变革
除消费税以外,日本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度数的酒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在日本,《酒税法》将酒精饮料分为四类:起泡酒、酿造酒、蒸馏酒和混合酒,细分为十七小类。当前来看,起泡酒、蒸馏酒、混合酒的基本税率均要高于酿造酒,细分类别中根据度数不同有着较大的差异。烈酒的税率为37度以下,日元每千升,37度及以上每超过1度增加日元。发泡酒的税率则较为独特,以麦芽含量和酒精含量作为双重标准,区分不同类型发泡酒的税率。
年税改中废除酒类的从价税和级别制,酒税收入大幅下降。年4月1日起,日本新税法开始实施,酒税制有所简化。修改前的酒税以从量税率为基准,对于威士忌等高档酒采用从量和从价的复合征税方式,而新税法中则采用从量税和消费税相结合的方式替代从价税。酒类税改后,酒税收入大幅下降,从年2.2万亿日元降低至年1.79万亿日元,降幅高达18.6%,酒税占税收比重也下滑至3.36%。
自年以来,酒类税收和消费量逐年下滑,其中啤酒税收收入占比超过40%。从税收上看,日本酒类税收收入从年12.6千亿日元下滑至年的11.8千亿日元,同时酒类消费量由84.75亿降至81.31亿升。从细分种类上看,由于年啤酒在日本酒类消费量占比约25%,是最大酒税基,故年啤酒酒类税收超过5千亿元,占酒类总税收比重超过40%,远超其他细分品类。从税率上看,啤酒、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的税率较高,超过000日元每千升。
日本酒税的改革方向是对细分酒类征收统一税率,拉平不同种类差距。根据年通过立法的酒税修正法,在经历啤酒税率下降、发泡酒及第三类啤酒税率上升的调整后,三类发泡型酒的税率均在年达到日元/升。葡萄酒和清酒也将分别由00、1日元/升统一至0日元/升。从年10月已经实施的阶段一到年10月的阶段二再到年10月的阶段三,由于不同细分种类的酒类间有着相似的消费模式,调整后细分种类的税率逐渐统一,最后达到仅保留大种类间区别的状态。
日本酒类税率的变化深刻从供给端推动日本饮酒市场改变,主要体现在产品创新和度数制定两方面。
1)酒类税率的调整带来新型酒饮的面世,低麦芽浓度发泡酒和第三类啤酒相继抢占啤酒市场。日本的发泡型酒饮可以分为啤酒、发泡酒、第三类啤酒三类。起初,依据日本税法的定义,啤酒的麦芽浓度达到67%以上,且啤酒在日本的税率很高。年,啤酒的税金是每升日元,而麦芽浓度在50-67%的发泡酒税率则是每升日元,比啤酒低约1/3,故商家通过开发低麦芽浓度的酒来享受低税负带来的价格优势,年三得利在日本推出了低麦芽浓度的发泡酒HOPS,创立了发泡酒的市场,税法要求50%-67%浓度的发泡酒也按啤酒一样征税,由此商家进一步开发出更低麦芽浓度的(25%以下)新型发泡酒,酒类税率调整随即而来的是发泡酒市场份额的显著上升。3年,日本*府对麦芽浓度25%以下的发泡酒再次提税。
第三类啤酒开始出现,其制作方式和发泡酒一样,但是把原本发泡酒原料中的麦芽换成其他原料(大豆、玉米等其他谷类)进行发酵。由于第三类比发泡酒更低,售价更为低廉,抢占了啤酒和发泡酒的市场,例如三得利于5年推出的StrongZero如今年营收现在已超过百亿元人民币。
2)酒类税法的制定影响酒类度数的制定。与啤酒类似的,日本酒类消费习惯受到酒类税率的影响还体现在清酒上。Ginjo-shu(吟酿造)的度数通常比17度稍高一些,除了由于在此度数能够酿造出美味的口感外,另一原因则是,《酒类税法》规定清酒的酒精含量超过15%后,每增加1%,就要征收更高的税。
3.我国白酒消费税:调整效果凸显,改革有待讨论
我国征收的消费税品类共十五大税目,税率以从价税为主。在我国消费税目前的十五个大税目下,除部分烟酒和汽油征收定额税率外,其他均征收比例税率,其中仅卷烟和白酒征收量价复合税率。消费税是我国当前第三大税种,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为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79%,主要来源为烟、酒、油、车四大税目,根据中国税务年鉴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消费税情况,年消费税分行业贡献中卷烟占比53%(其中卷烟制造39%、烟草制品批发13%)、成品油占比约35%、汽车占比7%、酒占比4%(其中白酒占比3%),其余占比合计2%左右。
3.1.我国白酒消费税历史演进:由从价向量价复合征税的转变
在白酒消费税上,我国目前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复合征税的模式。
1)年,税改中提出对烟、酒、汽油、高端首饰等部分消费品除增值税外再征一道消费税,拉开我国消费税大幕,其中规定对白酒征收从价税,其中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
2)1年,国家为规范白酒行业经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发展方向,规定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将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在维持从价税不变的基础上,加入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0.5元的从量税。
3)6年,为进一步健全白酒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合理调整白酒消费税*策,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此时消费税统一采取20%从价税+0.5元/毫升的复合计征办法。
4)9年,明确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因为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促使白酒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从而实施避税行为,企业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加价出售给经销商从而形成避税。自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低于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最低计税价格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此时消费税采取20%×(50%-70%)+0.5元/毫升的计征办法。
5)年,为规范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在9年的*策基础上,进一步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60%。
白酒税收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效果显著,19家A股上市白酒企业消费税率基本达到12%左右。我国消费税*策经历多次修改后,年19家A股上市白酒企业平均消费税占营业收入比重上升1.6个百分点至11.72%,接近12%。之后的-年,白酒企业消费税税率平均值均维持在12%-12.5%的水平,白酒企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持续改善。
3.2.白酒消费税税负测算:当前税收方式利好高端酒
在当前的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情形下,高端酒占有税收优势,低价酒税负较重。同样规格的白酒,价格越低,消费税税率越高,例如当销售ml的酒时,10元/瓶的低端酒比元/瓶的高端酒实际消费税收高出近5个百分点,意味着当酒厂销售收入同样为元时,生产10元每瓶的酒厂需要多缴纳39.5元的消费税。一瓶10元出厂价的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为1.7元,很大程度上压缩了酒厂的利润空间。同样价格的白酒,量越大税率越高,例如当对外销售定价为元的产品时,容量每提升ml,消费税率提升0.1pct,0.5元/斤的从量税使得高端酒在税收上占有一定优势,而低价酒则税负更重。
3.3.白酒消费税改革热点之辩
白酒消费税如同悬在行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市场关于未来白酒消费税改革的讨论不绝于耳,总结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