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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2 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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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股息红利差别税制度实施已经七八年了。很多学者提出要全面取消股息红利税,主要的理由是重复收税。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缴纳所得税理所当然,但对股息红利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征税,不仅违背了股票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实操上也非常不合理,甚至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套用一句流行的话说,这种制度设计不是蠢就是坏,应尽快取消。

现行股息红利差别税指的是,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规定,自年9月8日起,我国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简单地说,股息红利差别税就是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税税负就越低甚至为零。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试图发挥税收*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长期持股),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对促进蓝筹股长期投资意义尤其重大。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股票上市流通是利国利企利民的举措。对公司来说,股票上市能够筹措新的资金,提高知名度,实现市值管理,促进公司财富最大化,也为原始股东提供了退出的渠道。对投资者来说,有利于提高股票投资的变现力,赚钱股价涨跌带来的差价,分散投资风险,尤其是在市场和企业状况出现不好趋势时及时止损。投资者买卖股票是自主决策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没必要通过税收*策干预来这种交易,去鼓励长线投资,惩罚合理的所谓短线投机。对国家来说的好处更多。当然,股票上市流通也会带来一些消极作用,其中就包括短期炒作行为。其实,股市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国家为投资者提供买卖股票的场所,股票投机是股市运作的正常行为,股票投机和投资很大程度上是难以严格区分开来的,把个人短期内合法地买卖股票定性为短期炒作是不对的。我国退市制度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万股的,将被强制退市。为增强股票的即时性和流动性,我国还准备推出做市商制度。可见,促进股票流动是股票市场的应有之意。试想一下,为了鼓励长期投资而要求投资者长期持股,那股票上市还有意义吗?股票市场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不少分析人士指出,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利好蓝筹股,特别是高分红的“现金奶牛”股,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持股获得更大的收益。实际上,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非常多,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制度并没有使蓝筹股股价得到稳定发展。在这一制度下,我国蓝筹股股价一直在低位运行,大量蓝筹股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有的甚至低到只有每股净资产的三分之一。从国家税收和券商看,这种制度设计也是得不偿失。因为投资者长期持股虽然免交股息红利所得税,还会降低交易频率,减少券商交易佣金收入和国家印花税。

最重要的还在于,笔者通过亲自体验发现,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进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第一,财税101号)规定的股息红利税差别化是按照个人持股期限确定征收的。这个持股期限应该是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但实际上却是按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后计算的。例如,本人持有某股票已经一年以上,如果我在最近一次分红派息后一个月后卖出该股,则会被要求补征税10%(从账户自动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在继续持有该股1年以上才能免税。第二,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税对象不合理。举例来说,本人持有某股股一年以上,如果在股权登记日后再买入该股股,一年内又卖出这股,那么就会要求补征税。实际上原获得股息红利的那股并没有卖出。对此,投资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可以提起诉讼。第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派息是要除权的。当投资者因卖出持股一年内股票被征税后,并没有产生复权效用。这对投资者利益也造成了损害。

个人所得缴纳所得税是理所当然的事。我国最初对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采取的征税办法是,不论持有股票多长时间,股息都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策既公平合理,操作上也简单明了。相比而言,股息红利差别税制度既不合理,又存在很大的缺陷,增加了征税工作,对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并没有产生积极的实际效果。这种弊大于利的制度还是尽快取消为好。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可持续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智库研究员,同济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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